我国刑法时效制度的设置与完善

我国刑法时效制度的设置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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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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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时效制度的设置与完善  一、追诉时效期限制度  设置时效期限  时效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嫌疑人刑罚请求权的有效期间。我国刑法规定了四个档次:二十年、十五年、十年、五年。各国在追诉时效期限标准设置上有三种方式:其一是以刑期为根据。其二是以刑种为设置标准。其三是罪种与刑罚相结合的双重标准。  追诉时效期限合理的标准,应以刑期与刑种相交的标准,以刑期为主,刑种为次。但我国以刑期长短为标准设置期限中,交叉了死刑的时效期限,并将其期限无限趋同于无期徒刑的追诉期限。因此,应该表述为死刑的追诉期限独立规定。确定时效期限标准  平衡犯罪

2、人与受害人合法权益源于时效制度。各国确定时效期限时间长短的标准见仁见智。①  如瑞士以刑种为标准设置时效期限,犯终身重惩自由刑的罪二十年,其他重惩自由刑的犯罪十年,其他刑罚犯罪五年。法国以罪种为标准的追诉时效期限:重罪追诉时效十年,轻罪三年,违警罪一年。老挝以罪与刑双重标准设制时效期限。中国以刑期为标准,相对于追诉时间长短较为理性、合理。但我国联盟刑法立法存在较大瑕疵问题,其一是死刑的追诉期限没有确定、明确标准,其二是单位犯罪的刑罚之一罚金刑,不容易肯定性的期限。我国刑法期限设置  我国刑法适用以刑期为标准,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

3、设立罪犯的追诉时效;我国采用4分法的期限档次。我国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其刑罚跨度,幅度比较大,应根据罪犯刑罚严厉与轻重程度,多设立与分配档次,划定长短不同的追诉期限。而中国刑法分布的四个档次,每一档次的跨度比较大,尤其对较轻的最高刑罚不满5年的与特别严重的犯罪,如刑罚无期徒刑、死刑,没有细分长短不一的时效期限,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二、追诉时效制度的瑕疵缺失单位犯罪主体时效  我国刑法法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给打击单位犯罪带来困难,单位追诉时效的法定化势在必行。追诉时效期限的设置根据是以法定最

4、高刑的自由刑、生命刑,而单位犯罪法定刑有罚金刑,若直接地将其套用到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过于牵强。须通过立法,才能解决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缺失行刑时效大多国家对行刑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它  是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若超过此期限,执行机关就不再执行刑罚,旨在限制国家行刑权的无限行使。战争或重大自然灾害,司法机关的疏漏和罪犯的脱逃是中国刑法没有设置行刑时效的理由。本人认为立法须具有时代的前瞻性。我国强烈的报应观念盛行,现行立法追诉时效表于形式,应予摒弃并改进。三、完善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期限设置的完善  首先,考虑法定刑期的长短与追诉时效

5、在时间上协调性。追诉时效期限须足以使犯罪人自我改造完成,同时考虑刑罚的合理性与实践操作的可行性。其次,追诉时效期限的确定标准应以刑期长短为主要标准,兼采刑种标准。言之,对有刑期长短问题的刑种,应以其刑期长短规定追诉期限;对于没有刑期长短问题的刑种,如无期徒刑、死刑,单独规定追诉时效期限即采纳刑种标准;对于应判处罚金刑的单位犯罪应考虑犯罪主体和刑种的特殊性,规定以数额为标准,且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要与之相配合。时效期限幅度的完善  我国刑法追诉时效采用四档的分法,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中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罚等级共有九种,但中国

6、只有四个档次追诉时效幅度,严重的凸现不均衡性,不平等性。刑罚最高刑为1年、2年的轻罪追诉时效长达5年,而死刑与无期徒刑的追诉时效都为20年,不对称与不公平。我认为应在4档设置的基础上增设轻与重两个档次,法定刑罚最高刑为不满3年的,经过3年,科处的最高刑罚为死刑的,经过25年。这显现“轻其所轻,重其所重”。补充规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  刑法法条规定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单位是犯罪主体,但对其追诉时效却未予说明。这样不易打击单位犯罪,不助于发挥时效制度功能。实践中单位犯罪盛行,补充规定其追诉时效势在必行。本文认为,单位犯罪追诉时效

7、应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所判刑期长短为设置依据,因其所判刑期长短与单位犯罪的社会危险程度成正比。且弥补了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立法上的空白。应增设行刑时效制度  立法必须具有前瞻性,要防止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实现法的预防功能、惩罚功能。立法的前瞻性,不能等到判处刑罚后超期执行或不予执行的发生才规定,设立行刑时效有利于国家刑罚权的实现,符合刑罚执行的经济性的原则。四、小结  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简要规定有失偏颇,刑法设置的法定刑幅度跨度大,差距大,不协调,刑法未设立单位犯罪主体的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且根据犯罪的法定

8、最高刑只确立了4个档次,给追诉犯罪带来了困难。笔者期待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修正提上议事日程。缩短追诉时效不合理性,减少范围,以真正落实国家机关追诉权自我限制的立法本意,最大限度地发挥保护人权、惩罚犯罪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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