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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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我国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26第l期NO.1宜宾学院JmJmal0fYibinUniversity略论我国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范贤聪(宜宾学院法律经济系,四川宜宾644OO7)摘要:本文对现存时效制度的缺陷作了一些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时效制度的粗浅看法,以期消除人们对时效制度的误解,从而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关键词:取得时效;消灭时效;完善中图分类号:I).1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365(20O5)Ol一0026—03一,民事时效制度的起源时效,是指时间的效力,即法定的有效期间.作为一

2、项法律制度,民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也就是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当事人或取得权利,或丧失权利,或其权利丧失法律保护.民事时效制度包括取得时效和时效,源于罗马法.取得时效,始于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该法为了补救罗马古法中财产转让形式过于繁琐所造成的缺陷,创设了取得时效制度,其第六表第3条规定:"凡要式转移物没按规定方式转让的,受让人继续占有不动产二年,动产一年而取得所有权."消灭时效的创立较取得时效为晚.罗马古法认为一般债权

3、有永久性,不论经过多少时间均得行使,但是对于信用担保等保证债权则规定自到期之日起,因二年时间不行使而消灭.特别是基于裁判官所确认的债权,原则上要求债权人在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他方有权抗辩拒绝履行,从而创立了某些债权于一定时间不行使即消灭的消灭时效制度.罗马法的民事时效制度为后世各国或地区立法所接受.现在,无论各国立法都对民事时效制度作了规定.二,我国立法关于民事时效制度的规定我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刑民不分,不可能通过立法系统地规定民事时效制度,但是有类似于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的规定.近代,在清朝末年和中

4、华民国政府的法律中也有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不再实行取得时效制度,所以,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并未规定取得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即不再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其民事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诉讼时效完成以后,将造成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将诉讼时效称为消灭时效.关于诉讼时效的意义,普遍的理解有三方面:一是为了维护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稳定社会经济关系;二是弥补权利的缺陷.促使人们有权利要及时,尽快地行使,防止权利的睡

5、眠,长期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就不再予以强制力的保护;三是避免证据灭失.一种事实状态长期存在,会导致证据湮灭,证人死亡,此事实状态是否合法会很难证明.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如果诉讼时效届满,就认为权利人丧失权利或不受法律保护,即以诉讼时效为证据的代用,避免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的困难.关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以后,究竟丧失的是什么权利,也就是诉讼时效的效力问题,我国《民法通则》采取胜诉权的消灭论:(1)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务,法院不能再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债务.(2

6、)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起诉权没有丧失,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3)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没有消灭,只是该权利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如果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接受.如果义务人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依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的请

7、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基于其他如防卫过当和紧急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身份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尚存争议.从我国立法关于民事时效制度的规定来看,存在以下几方收稿日期:2Oo4一10—13作者简介:范贤聪(I%6一),女,四川资I'~A-,宜宾学院法律经济系副教授.2005年1期范贤聪:略论我国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27面的误解和缺陷:(一)关于时效制度的种类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没有规定取得时效.有的学者认为,诉讼时效可以同时起到取得时效的作用,即只要完善诉讼

8、时效制度,赋予其一方丧失权利,他方取得权利的效力,即可解决本应由取得时效解决的问题.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诉讼时效并非是一种单纯的消灭时效,而是兼有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双重性质.实际上我们知道,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虽同属于民事时效,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在立法宗旨,适用对象,事实状态,起源,法律后果等方面均有差异,因此两者既不能相互取代,也并不相互排斥,而应同时存在,互为补充.(二)关于诉讼时效的意义我国法学界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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