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者与经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再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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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者与经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再诠释内容摘要: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研究所有者与经理人的合作关系,指出所有者与经理人具有双向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时补充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一般定义。  关键词:委托代理所有者经理人    委托代理理论一般认为,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经理人是代理人,具有信息优势;而所有者是委托人,具有信息弱势,委托人不得不为代理人的行动承担风险。用这个观点解释下面的案例就会出现矛盾。私营企业的所有者聘用经理开发项目,当业务开展起来,所有者感觉到自己有能力经营的时候,会以各种借口“炒”经理,经理与所有者发生了冲突。在这个案例中,所有者在雇佣经理时,就知

2、道要经理做哪些事,还知道当经理把项目做到什么程度时,自己就能独立承担了,而这一切经理事先不知道。在这个事实里,所有者是知情者具有信息优势,经理是不知情者具有信息弱势,经理在为所有者承担着开发项目的风险。  以上事实提出的问题是:所有者和经理人谁是委托人?谁是代理人?更普遍意义的问题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实质是什么?所有者与经理人的关系如何解释?    委托权的实质    委托代理理论天然的设定所有者是委托人,自然也就回避了谁应该是委托人的问题。为什么所有者对经理人具有委托人的资格?委托权的实质是什么?这是定义一个委托代理关系的关键所在。张维迎解释“委托权的实质是承担风险。”并用这

3、个观点回答了在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为什么所有者对经理人具有委托人的资格;在经理人与生产成员之间,为什么经理人对生产成员具有委托人的资格。  (一)所有者的委托人资格  按照张维迎的观点,所有者把资产的使用权托付给经理人,为经理人承担了经营风险,所以所有者是委托人,作为承担风险的回报,所有者享受资产经营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并从经理人的经营成果中得到分配。本文对此的解释是:由于所有者向经理人出让了资产的使用权,双方就资产使用权发生了所有者为委托人的单向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认定所有者是委托人看出委托人的资格有两点,一是出让自己的资产使用权,二是为代理人承担了风险。  (二)经理人的委

4、托人资格  经理人和生产成员都是所有者的雇员,经理人与生产成员之间没有资源权力的转让条件,经理人又是怎样获得委托人资格的?张维迎先证明了经理人与生产成员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的理由是双方存在着合约,只要有不完全的合约,代理问题就会存在,经理人代表企业一般与生产成员有不可能完全的劳动合约,所以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然后以“委托权的实质是承担风险”的观点说明了经理人被定义为委托方,理由是“对他方的行为承担一定的风险因而获得监督他方的权力的一方”。张维迎从承担风险和监督权威两个角度说明在不对称契约条件下,拥有权威的一方做委托人是最优的安排,前提是不拥有权威的一方同意在某种限度内服从拥有权威的一

5、方。从张维迎对经理人、委托人资格的论述,本文给出委托人资格的又一种解释:契约赋予了经理人在契约限制内的监督权威,经理人与生产成员由于监督和被监督发生了以经理人为委托人的单向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认定经理人是委托人看委托人的资格有两点,一是契约授予的,二是监督权威是承担风险的回报。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定义补充    法学上称委托人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学角度研究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更多的是考虑代理权的性质,或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权力,意味着代理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直接从事民事活动;或认为代理权

6、是一种资格,是为了便于委托人充分行使其行为能力或者使其欠缺的行为能力在法律上得以补救的一种资格,基于这一资格,代理人所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后果。  经济学对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解释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力的契约关系。  博弈论认为,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代理人,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代理人指知情者,是不对称信息交易中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委托人指不知情者,是不对称信息交易中具有信息弱势的一方。  从以上关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定义,可以看到各种解释都有不完整的地方。法学的定义是从权力安排

7、角度,强调了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权力让渡,却没有说明委托人和代理人对转让权力后的信息分配情况,因此不能完整解释由于权力转让和信息不对称地位两个方面带来的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互相管理问题。博弈论和经济学的定义从契约和信息分配角度,指出了委托人和代理人契约中的信息不对称,却没有明确信息的主体是谁,是关于谁的信息分配,即知情与不知情中的“情”是指谁的哪些情况,信息优势中的“信息”是指关于谁的哪些信息。可见,各个定义所包含的内容都是必要,而不是充分的,两类定义的内容不是抵触的而是互相补充的,较完整的委托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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