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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消失(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消失(二)该条约第六条第1款规定:“为了对日本的安全以及对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和安全做出贡献,美利坚合众国的陆军、空军和海军被允许使用在日本的设施和地区。”按照日本政府的解释,远东的范围包括“菲律宾以北、日本及其周边地区、韩国及中华民国支配下的地区”。但是,在日美军出动的范围要视所受“攻击或威胁的性质而定,未必只限于远东”,因此,远东对日美两国而言并没有明确的范围。这一条约不仅意味着日美防卫范围扩展同时还表明日本开始从被动地单纯接受保护,转到主动地参与美国的国际冷战战略上来。这一举措进一步加剧了远东地区形势的紧张,增加了日本直接或间接
2、卷入国际军事冲突的可能性。 3.1996年《日美安全保障联合宣言-面向21世纪的同盟》 该条约的签订使日美两国已维持了36年的安全体制发生了质的转变。以《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为基础的日美安全保障体制由冷战时代以苏联为假象敌的“对付威胁型”转变为日本也要为“维护朝鲜半岛及亚太地区的稳定”承担责任的“地区保安型”。它表明日美安全体制的防御范围扩大,变成矛头直接指向整个亚太地区的同盟体制。真正赋予了日本集体防卫权,即在日本本国没有受到武力攻击时,允许其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与别国一起在国外行使武力,实际上已将和平宪法篡改得面目全非。 (五)法律 1.1
3、954年《自卫队法》 该法规定了自卫队的任务,即保卫本国的和平与独立,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对于直接或间接侵略,主要以保卫国家为主要任务,根据需要维护公共秩序。从这一规定分析完全可以认定自卫队是宪法第九条第2款中所指的“战争力量”[10].根据这部法律,日本于1954年7月成立了陆上、海上、航空三个自卫队。至此,日本完成了重新武装,日本宪法的和平原则在冷战的现实需要下开始动摇。 2.1992年《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合作法》(PKO法) 该法打着协助联合国进行维和行动的幌子,进一步突破和平宪法,为日本向海外派兵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规定,为配合联合
4、国维持和平行动和国际救援活动日本可以在海外实施业务。对于“海外”该法解释为日本国以外的区域,包括公海。还规定日本派出的从事国际和平合作业务的队员在有相当的理由认为为了保卫自己或与自己同在现场的其他队员的生命或身体所必要时,可以根据事态以判断合理必要为限度使用轻武器。此法的通过迈出了自卫队“合法”向海外派兵的第一步,这是一个异常危险的开端。以同年9月参与柬埔寨维持和平行动为起点,日本进入了自卫队海外派遣的新时代。 3.1999年《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关联法 《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关联法是指《周边事态法》、《自卫队法修订法》、《日美相互提供物资与劳务修订协定
5、》。最核心的当属《周边事态法》。该法对周边事态这样解释:“如置之不理则可能发展成为对我国的直接武力攻击之事态等我国周边地区发生的对我国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影响的事态。”这些法律的通过产生了以下后果:(1)日美防卫合作的地理范围实质上进一步扩大,从“日本本土”扩大到“周边地区”,这个“边”只有日美两国能够说清楚,这种模糊战略直接影响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2)合作内容增加,从提供军事基地变为实战配合,日本自卫队从保卫国土的“专守防卫”扩展到参与美军在海外的军事行动。 通过这些法律,日美安全保障体制从根本上得到加强,日本进一步突破现行宪法的禁区,从重整军备发
6、展到向海外派兵和行使集体自卫权。 4.2001年《反恐怖特别措施法》、《自卫队法修正案》、《海上保安厅法修正案》 “9.11”事件对于想重现当年军事大国雄姿的日本来说可谓天赐良机,日本立即以支持美国打击恐怖活动为由通过了这三部法律。这些法律与以前的法律相比有如下特点:(1)允许日本在战争期间向海外派遣自卫队;(2)派兵的区域远远超出了过去“周边”的范围,使自卫队的活动范围扩展到全世界,今后只要有交战的一方提出请求,日本就可以把自卫队派遣到该国的非战斗地区;(3)大大放宽了自卫队在武器使用方面的限制,使得自卫队在认为必要时便可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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