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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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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日本国宪法的移植论文.freelechanicaljurisprudence)的方法,另一种是采取社会法学方法。所谓社会法学方法,即社会法学派,在20世纪分为欧洲和美国两大派。美国以庞德为代表,是美国最重要的法律思想之一。它是实用主义哲学的表现,以社会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以及法律的目的和效果。它强调法律应该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立法和司法活动应该从社会的事实出发,而不是从僵死的法律条文或某种抽象原则出发,把“生活中的法律”置于制定法之上。它反对19世纪法学中流行的个人主义理论,主张社会团结和阶级合作,否认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个
2、人权利,强调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利益。美国这一法律思想对日本也有影响,但没有构成主流。与此相反,概念法学即从来的法学是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以既存的法的完善体系为前提,法学以抽象法规解释为己任,使用概念的逻辑构成是必不可少的方法。既然采取成文法主义,忽视以成文法规为前提的概念构成,就脱离了立法者的本意,就难以保障个人的权利,就不能保持法律秩序的稳定。这种主张,在日本法学中仍占据主导地位。3.社会法学注重事实,但社会的事实是经常变动的,所以,法学家和法律家的任务不是满足于过去的判例,而是研究目前的现实,回答社会的需要,寻求得出更佳结果的生活中的法(IivingIaw)。
3、外国人在研究外国法时,如此进行工作决不是容易的。也就是说,对想研究美国宪法的人,必须考察法律条文或判例背后经常变动的事实,是不应该忘记的。4.从上述可以当然引出的,是美国宪法决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变化、发展的;不应该静态地把握美国宪法,而应动态地研究美国宪法。记得在美国政治、社会科学学会纪念美利坚合众国宪法200周年时,其第一委员会在讨论报告中有不少这种主张,主张“宪法不断再解释”(theconctantreinterpretiontoftheconstitution)的重要性。在认为通过再解释发展宪法这一点,他们是有共识的。如以德国式的说法来说,叫作“宪法变迁”,美
4、国式的说法是生活中的宪法。在日本学者中,虽不否认宪法条款意义的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可以说他们忽略美国宪法条款意义的发展变化。美国自建国以来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和发展,而宪法除若干修正外,通过不断再解释来成长和发展。美国法200多年所以能继续存在,主要是基于此。5.日本在战前,盛行德国国家学、国法学的理论研究,学者研究、引进其理论体系,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较深。这无疑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在研究美国宪法时应该说这种方法是不适用的。美国宪法研究是以判例研究为中心,以法院的宪法解释为最重要的研究对象。6.这里对判决理由的理解方法,再作些介绍。日本的法学家、法律家一般的倾向如下,宣
5、告判决理由虽不脱离具体案件,但以某种抽象的理论、原则、基准为前提,把这些适用于具体案件。其结果,日本的法学家、法律家偏好主张某某原则和基准,看重构成其基础的思想、完善的法律体系。美国宪法研究时则不过度追求抽象的公式,看重新的事实并依此得出结论。7.日本法学和美国法学的差异,也应注意。首先,日本法学家一般偏于理论的、体系的、抽象的思维,而美国法学家、法律家则重视个别的、具体的思考。当然也有例外。这种不同的根源,恐怕是来源于以下情况。日本自明治以来采取大陆法系的法典主义,学习德国法学的庞大体系,在其影响下成长。战后虽以制定新宪法为首实行了法的若干变革,但法学家、法律家思想
6、方式并没有立即改变,并在从前法学知识的基础上消化吸收新引进的美国法的要素。而美国法本来就是采取判例主义的,长于个别的、具体的思维,现今虽有多数的制定法,但作为倾向仍在继续。其次,与以上相关联,日本法学家的思考方法是演绎的,而美国可以说是归纳的。日本法学家不论有意或无意,是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前提的,以此适用于具体案件。而美国法学家则不预定完善的法律体系,毋宁进行归纳的考察。例如,美国是以新判例的出现而主张新的法理,而日本法学家是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前提,舍去具体案件的特殊性,构筑某种原则和理论。再次,对于以何种程度重视事实,日美法律家也有相当大的不同。一般来说,日本法学家
7、、法律家特别是法官惯于观念的、形式的法律论,对社会事实的考虑可以说仍感到不足。美国的法律家则与此相反。最后,对于日美宪法学的差异,也值得一提。(1)日本宪法学和美国宪法学有一个显著的差异,那就是,美国缺乏国家学,而日本受德国国家学、国法学的影响,主张系统的国家理论,至少宪法学是以此为前提来构筑的。美国的宪法学对此几乎不予关心。(2)在日本对宪法的基础理论深表关心,而美国法学家在这方面是比较弱的。(3)基于教育制度不同而产生的,美国的法学院是以担任培养法律家的教育为己任的,因而,法学家的宪法教育是以关于人权或司法审查的判例为主要对象,而日本则注重统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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