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国家环境刑法与环境犯罪探究

英美法系国家环境刑法与环境犯罪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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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美法系国家环境刑法与环境犯罪探究【摘要】一些环境保护先进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等,自20世纪50年代先后以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加强对环境犯罪的制裁。国际社会为保护人类环境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亦付出了较大的努力。而属于普通法系判例法的国家,其制裁环境犯罪的突出特点,就是采用附属刑法的方式规定环境刑罚条款,使各类环境刑罚条款皆寄生于行政法之内。【关键词】英美法系环境刑法立法构成特征【英文摘要】Around1950sinthe20thcentury,ent,thecountriessuchasAmeric

2、a,Germany,Japanetc.havestrengthenedthepunishmentforenvironmentalcrimesbymeansofcriminalcode,separatecriminallainallaunityhasmadegreateffortstoprotecthumanenvironmentandstrengtheninternationalcooperation.Themainfeatureofpunishmentforenvironmentalcrimeinthecou

3、ntriesofmonlaistoprovideenvironmentalpunishmentclausesbymeansofaccessorycriminallaakeallkindsofenvironmentalpunishmentclausesincorporatedintoadministrativelaericanLaEnvironmentCriminalLaoval)之义务,又如怠于是项除去义务者即构成轻罪(Misdemeanor),并有传染病关系之轻罪处罚法规定。纽约州刑法典于1881年完成Pub

4、licNuisance(公害)犯罪处罚规定后,于1909年编入法律88新法典,1965年又经废止,另编入整理综合法第5章“特殊犯罪”第204条“公共秩序罪”迄今{8}(P.210-211)。以纽约州环境刑法之体例言,技术上,对环境法违背之制裁乃置于最后,如EnvironmentalConservationLaw,其第71条即为“法律之适用(法律之执行),”其第19项及第21项对环境犯罪形态有最多情况之适用{9}(P.417)。惟刑罚之制裁不重,通常为500美元以下之罚金刑,或1年有期徒刑,或两罚并科。几乎所有犯

5、罪均被明列。 笔者认为,美国环境刑法仅为名目详细完整之刑事罚则总汇,虽然涉及范围较广,但并非完备。美国环境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适用,属于辅助性的附属刑法。许多学者甚至怀疑刑法在环境保护上的实际价值,特别是在行为人犯罪证明上的困难。在美国环境刑法整体虽属次要,但美国法建立的环境环保预防程序,如环境影响评估,禁止命令;在民事程序方面的集体诉讼(或称代表诉讼)等,均可取代刑法的运作{10}。二、英美法系环境犯罪的构成特征 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皆以行政法中的附属刑罚来惩治环境犯罪,虽刑法的制裁模式不尽相同,但均处于辅助行

6、政管制法及民法的次要地位{11}。仅以附属刑法为对策,而不采用另行修订刑法的方式。英美法系国家在环境犯罪的制裁上,既有独到之处又各具特色。 (一)环境犯罪的客观特征 在犯罪处罚范围上,有关污染犯罪处罚的规定,除处罚现行犯以外,也处罚未遂行为。有时环境犯罪预备事实亦有法律规定应视为犯法者,此较传统刑法对未遂行为的处罚更广。确定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关键问题,在于必须证明犯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除一般污染犯罪的因果关系以外,大多数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相当困难,尤其涉及证明因长期潜伏性的污染或扩散性的污

7、染损害,困扰尤甚。如加拿大,其刑事法迥异于民事法的旧果关系证明法则,对污染犯罪采取单纯的推定责任。只要在法庭上能就采样分析的结果提出证明者,即构成犯罪(推定因果关系)。加拿大1970年《水防治法》规定,被告若不能举出反证,则分析证明书或报告书上陈述之事实,推定其具有因果关系,而构成之事实。澳大利亚法则与之相反,澳洲1972年《清洁水法》,将举证责任置于原告。该法规定水污染事实经行政机关证明确违法超过法规上之标准界限而赋予原告权利时,原告(受害人)仍应提出“决定性之推定”事实,以证明系被告的行为导致水污染。澳大利

8、亚新南威尔士州1989年《环境犯罪与惩治法》第7条规定,“危害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和行为人对于其发生不可能采取防备措施。”可以作为被告的抗辩理由,因为,这类犯罪属于一种纯正的法定犯,法律规定不要求基本犯罪和物质所有人的行为之间有任何因果联系的证据{12}。 (二)环境犯罪的主观特征 英美法系国家对环境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不同的认识。 第一,环境犯罪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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