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刑法与中国刑法教唆犯罪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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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egalSystemAndSociety{I;I占缸会己口10年3月(下)英美刑法与中国刑法教唆犯罪之比较李琳郭威摘要英美刑法的教唆犯罪与我国的教唆犯罪有很大的差异,本文试图从教唆犯罪的性质、成立要件、教唆的未遂和未遂的教唆等几个方面来阐述二者的差异,并作适当的评论,最后比照英美刑法的立法规定对我国刑法教唆犯罪的立法提出完善建议。关键词教唆犯罪成立要件未遂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o9592(2OlO)O3·243-02一有人写书传授种植罂粟的方法是否构成教唆犯罪,英美刑法对此、教唆

2、犯罪的性质在英美刑法中教唆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教唆者未实尚有争议。有些观点认为此种情况构成教唆犯罪,而且这种教唆施所教唆之罪的,属于未完成罪之一;另一种是被教唆者实施所比特定种类犯罪的教唆更危险,因为这种教唆是对很多人进行的教唆之罪,教唆者属于共犯之一。对于第一种情况,这种教唆行教唆。但是有些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不成立教唆犯罪。为就是英美刑法中规定的教唆罪,本身是一种犯罪实行行为,是我国刑法学者在教唆犯成立要件这个问题上有很大的分歧,构成要件行为,是独立于共犯的犯罪形态,也就是说,此种教唆不主要的学说有二要件

3、说、三要件要说、四要件说。属于共同犯罪制度的范畴,它和未遂、共谋一起,共同被称为未完多数学者主张二要件说,但在表述上也不尽一致。如有的表成罪。在第二种情况下,这种教唆行为不构成教唆罪,而是构成述为:“教唆犯的主要特征是:(1)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教唆行为,被教唆犯罪的共同犯罪,根据教唆者是否参与该共同犯罪及参与即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2)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有教唆故的不同情况将这个人作为主犯或者从犯予以起诉。意,即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有的表述为:“构成教唆犯,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立法坚持的是共犯二重性理

4、论。该理需要具备如下要件:(1)从客观方面说,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论认为,教唆犯要想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必须通过教唆手段使被为,或者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人实施所教唆的犯罪。(2)从主观教唆人的产生犯罪意图,而且教唆犯罪完成与否都取决于被教唆方面说,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人的行为,因此,可以说教唆犯在教唆犯罪中依附于被教唆犯,具三要件说认为,教唆犯的成立要件有三个:一是就教唆对象有从属性而言,必须是教唆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英美法系刑法根据被教唆人是否实施被教唆的犯罪把教唆的人,否则不成立教

5、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二是就客观方面而言,行为分为两类,分别归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分类中,笔者认为必须有教唆他人的犯罪的行为;三是就主观方面而言,必须有教这种做法值得借鉴,实践中它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明确定罪量唆敝意。刑,而且也不会放纵犯罪:理论上它更是有效地避免了大陆法系四要件说认为,教唆犯成立要件有四个,除了客观方面和主刑法关于教唆犯罪成立要件、未遂形态等方面的争议及立法规定观方面外,还有主体要件和对象要件。教唆犯的主体要件是:已中自相矛盾。满l6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人可以构成任何罪的教唆犯:已满十再来看我国立

6、法规定的二重性,表面看来也是对教唆行为一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具有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只能构成刑法分为二,但是与英美刑法的规定有本质的差别,我国关于教唆犯明确规定的几种特殊罪的教唆犯;教唆犯的对象要件是:达到刑的立法规定在共同犯的章节中,这决定了无论如何划分,教唆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而且必须是没有犯意的人,敦犯罪的性质都是共同犯罪,而且也不可能是实行犯。对于被教唆唆犯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犯罪的情况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理完全没有问题。上述众说的分野,究其实质,其实就是共犯独立

7、说和共犯从可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的共同犯属说的纷争。依照共犯从属性说,教唆犯的成立要件应该包括了乔理论,教唆人与铍教唆人根本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如果还按被教唆者实施了(至少是着手实行)被教唆的行为,而共犯独立性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就没有理论根据了。由此可见,我国立法上的说则相反。而共犯独立性说将教唆犯的可罚性建立在本人行为这种规定试图绕开片面的共犯从属性和独立性之争,追求立法上的基础上,对教唆犯的主观恶性予以充分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弥周全和详尽,结果却陷入理论上的自相矛盾,实践中也JJu大了

8、操补了从属性说的不足。但是共犯独立性说建立在主观主义的基作难度。础上,它断然否定共犯对正犯的从属性,因而无助于正确地揭示由于英美刑法对教唆的成立要求比较低,被教唆人是否接正犯与共犯的关系。受了教唆,甚至教唆是否传达到铍教唆人部不影响教唆罪成立,二、教唆犯罪的未遂导致教唆罪的惩罚面过于宽泛,实践上也产生了一些争议,比如这里的教唆犯罪的未遂是指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敦唆的犯作者简介:李琳,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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