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犯罪概说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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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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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刑法之犯罪概说宁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白宁芳主讲bnf9553@163.com第五章刑事法律制度一、犯罪的概念及特征(一)什么是犯罪?第二节犯罪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概念犯罪,指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和一般违法的区别具有刑事违法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二)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和一般违法的区别具有刑罚当罚性二、故意之罪与过失之罪——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划分故意之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明知……会……希望明知……可能…

2、…放任过失之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意是原因“应当预见”?1、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预见义务。2、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预见的能力和可能。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却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三、作为之罪与不作为之罪——从犯罪的客观方面划分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不当为之而为之”不作为:有法定义务而

3、又能够履行义务的人,消极地不履行义务,造成危害结果。“当为之而不为之”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1、行为人有法定的作为义务法定义务的来源:A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B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C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2、行为人有作为的能力和条件3、危害结果和不作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条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图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

4、侵害实行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危害他人合法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主要是指那些具有紧迫性、积极进攻性,采用暴力侵害较强烈或危险性、破坏性较大的行为。包括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被告人赖某遇见两个男青年在侮辱其女友黄某,便上前指责。遭到两名男青年的殴打,被迫还手并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防身。正在打斗中穿着便衣的民警范某路过,以为是打架斗殴便上前制止,他未表明其公安人员身份,即抓住赖某的胳膊

5、夺他手中的刀,赖某以为是对方的同伙来帮凶的,便朝着范某的左臂刺了一刀,致范某轻伤。案例提示:赖某由于精神过度紧张,发生了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把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实行了防卫,这称做“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造成危害结果的或按过失犯罪处理,或属意外事件,但不能构成故意犯罪。“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造成危害结果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二)不法侵害必须是处在正在进行状态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图(一)要认识到有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二)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行为人为达到某种

6、目的,故意挑起对方先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借口实施“正当防卫”来加害对方的行为,称为“防卫挑拨”,该行为不是正当防卫,造成危害后果的,应按故意犯罪对待。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防卫强度必要限度:“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有三种情况:1,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时,就不允许采用激烈的防卫手段。2,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3,对于没有明显立即危及人身安全或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允许采取重伤、杀害的手段去防卫。牛津龙在市场替妻子打理生意,因

7、琐事与邻摊的李志泉发生争执。李遂打电话叫来一个朋友一起“收拾”牛津龙。牛津龙为避免事态扩大,收拾商品准备离开市场。李追上去用拳头打牛的脸,眼睛碎片划破了牛的眼睛。接着李又用右臂夹住牛津龙的颈部,继续殴打牛。由于李强壮高大,牛身体瘦小,挣脱不开。为避免挨打,牛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乱捅。先将李的右臂捅伤,但李仍未停止对牛的殴打。后又将李的腹部捅伤,李才将牛放开。牛没有再捅李。后来牛津龙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李志泉的腹部伤势经法医鉴定为重伤。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

8、除处罚。新刑法第20条第三款: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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