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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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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惩治有组织犯罪之刑法研讨 一、引言 以法律为武器惩治有组织犯罪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了有效地回应日益严重的有组织犯罪,在采取公平、适当、和谐及具有广泛包容性的社会政策的同时,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和完备的法律。只有这样,公共权力在有组织犯罪猖狂的挑战面前才不会束手无策,社会成员方可安居乐业。 澳门与世界其它国家或地区一样,有组织犯罪(特别是黑社会犯罪)问题的产生与存在有着复杂的社会和经济背景。所不同的是,澳门的有组织犯罪大多涉及争夺赌场利益。上个世纪进入七十年代以后,澳门的有组织犯罪日趋增多,
2、有组织犯罪势力逐渐作大。当时管治澳门的澳葡当局就此曾专门立法,1试图阻遏有组织犯罪,但始终收效甚微。到了九十代,有组织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澳门立法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重新制定并颁布了惩治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的法律,即现行的《有组织犯罪法》(第6/97/M号法律),同时废止了之前施行了近二十年的《歹徒组织法》。此后,澳门立法机关还颁行了一系列相关法律。 时至今日,应该说,澳门在惩治有组织犯罪方面已经拥有了一套成规模的法律规范体系,且以此为依托展开的惩治有组织犯罪工作取得的成绩亦是有目共睹的。特别是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
3、门回归祖国以后,澳门在惩治和遏制有组织犯罪方面已形成良好的势头,民众对法律及公共权力的信任度日益增强。当然,我们丝毫不敢说,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已相当完备,或者我们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与防范工作可以有所松懈。我们清楚地意识到,现行的法律仍须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工作亦不能有半点懈怠,否则便是对法律和民众的不负责任。 二、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概况 (一)立法模式 从目前世界各国(含地区)的立法来看,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仅在刑法典中用专条对有组织犯罪作出规定。例如,我国内地即是如此。内地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黑社
4、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罪与罚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上述条文规定的有组织犯罪包括三个罪名: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外,一般认为,内地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三百条规定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罪亦属有组织犯罪。至于国外,法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亦采用刑法典规范模式。另一种是在适用刑法典一般规定的同时,另外制定单行刑事法律对有组织犯罪作出专门规定。例如,日
5、本有专门取缔黑社会暴力集团的《暴力集团对策法》;德国有《有组织犯罪法》;台湾地区制定有《组织犯罪防制条例》。 澳门立法者基本上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立法模式,即以《有组织犯罪法》为主体,并补充适用其它刑事法律。澳门立法者针对有组织犯罪的严酷现实及特点,采用单行刑事法律为主体的形式对相关犯罪加以规范,目的在于突出立法者打击黑社会犯罪的决心以及打击犯罪的重点。 应指出,上述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以刑法典形式作出规定,在具体操作上比较方便,且与刑法典的其它规定容易作到协调统一。但不足之处在于,较难作出刑事实体法以外的配套性规定,如刑事诉
6、讼和行政方面的规定等。以单行法律作出规定则弥补了以刑法典形式规定所存在之上述不足。然而,客观地讲,单行刑事法律亦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首先,就立法而言,单行刑事法律的时机性较强,因而在立法时对与其它法律(特别是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相互协调方面考虑有时难免欠缺周详。其次,过多的单行刑事法律,也会给实际操作造成诸多不便。因此,我们认为,在刑事立法上,应尽量减少单行刑事法律。 (二)法律规范体系 目前,澳门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由以下法律构成: 1.《有组织犯罪法》(第6/97/M号法律) 澳门现行《有组织犯罪法》
7、并非纯粹的刑事实体法,在其四十三个条文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亦占有很大比例。此外,该法还包括有行政处罚的规定。例如,禁止犯有在公共场所骚扰他人罪之人进入博彩厅、对以取得金钱报酬或其它经济利益为目的,在公共地方引诱或建议他人进行性行为的人科处罚款等。因此,《有组织犯罪法》实际上是一部综合性法律。 相对于《澳门刑法典》和《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而言,《有组织犯罪法》无疑属于特别法。下面我们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个方面,对该法的一些特别规定作一分析。 1)刑法方面 《有组织犯罪法》的特别之处主要有: 首先,《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十
8、项新的罪名。这些罪名包括:a.黑社会罪(第二条);b.以保护为名的勒索罪(第三条);c.自称黑社会罪(第四条);d.不当扣留他人证件罪(第六条);e.国际性贩卖人口罪(第七条);f.操纵卖淫罪(第八条);g.在公共场所骚扰他人罪(第九条);h.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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