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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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摘要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诉讼的人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提出不同的意见和情况。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情况比较多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了案外人异议的处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此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简称《规定(试行)》)第71条至第75条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作了详细规定,并对具体的操作程序作了补充和完善。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异议制度存在着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民事诉讼法赋予执行人员对异议进行审查,使执行权高度集中。二、对案外人异议的提出期限和

2、提供证据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三、对案外人的异议审查期限未做规定。四、审查期间,执行措施中的损失应由谁负担,也是法律空白。五、执行工作人员对异议做出的审查结果是否可以上诉,该审查作出的结论是初步审查,还是最终审查,法律没有规定。根据以上情况认为应建立完善的案外人异议制度一、应建立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异议审查相结合制度。二、案外人异议之诉由执行裁决的执行法官执行,对于其他的异议之诉及指对案外人所提出的异议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此种异议可以由执行工作人员来审查。三、确异议审查期限和异议之诉的审理期限。四、建立异议之诉的上诉制度和异议审查复议制度。五、设立案外人恶意的异议之诉

3、的处罚制度。六、确立执行异议中的损失赔偿制度。建立完善的案外人异议制度亦应提到民诉法修改的日程中来。关键词:异议执行异议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一、案外人异议的概念及条件。所谓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诉讼的人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提出不同的意见和情况。由此不难看出,案外人异议应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提出执行异议的必须是案外人,即不是案件双方当事人亦不是第三人。(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力,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这里主张实体权利并不仅仅是指所有权的异议,它还包括案外人所主张能够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担保物权或其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另外,异

4、议的权利也可能是债权,如案外人可能对执行的标的物有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或者有请求被执行人自己交付这个标的物的权利,这些均是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三)、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案外人提出主张。如在执行结束后提出“执行异议”,则不再称为执行异议 即可能成立新的“民事争议”。[1]二、案外人异议的形成及产生原因之所以有案外人异议这个程序,是因为执行法院的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可能出现错误,申请人在通过人民法院对债务进行强制执行时只能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对于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强制执行,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但是执行工作实践中却经常会出现侵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不排除执

5、行工作人员主观上的因素,但执行工作的特点却决定了该种情况的不可避免。众所周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主要取决于申请人调查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线索,以及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的财产状况,而强制执行要求执行工作中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就应尽快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工作人员不可能等执行财产的真正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明确以后再去执行,那会使执行工作陷入一个非常被动的局面,执行工作人员在对所提供的财产情况发现表面符合权属归属的特征,即根据执行标点物的外在归属情况判断,例如在执行甲财产的过程中,在甲的住所发现新的电视机和新的手机。那么,执行工作人员即可以该财产表面上被甲占有的事实确定该财

6、产属甲的财产,即可对该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法律没有也不可能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在表面已有归属的情况下还一步查明这种权属是不是真实的,排除任何可能的第三人异议。例如在上例中,法院不可能进一步去查明该彩电和手机是借用的还是租用的,还是自己的,它只能在案外人提出异议后才能进一步去核实资产的真实的物权和排他权利,这是案外人异议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法律设立案外人异议也是为了避免执行过程中对案外人权利造成侵害,对案外人权利受侵害时的一种救济程序。三、案外人异议的处理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现由不成

7、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是一条从法律上明确案外人异议处理的程序,对于其他的法律上无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此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简称《规定(试行)》)第71条至第75条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作了详细规定,并对具体的操作程序作了补充和完善。[2]首先,将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标的物,区分为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标的物和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决定执行的标的物,案外人对执行依据确定的标的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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