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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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制度1、相关定义1.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分析(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本案系案外人对房地产为执行标的提起的异议之诉,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请求法院作出该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的判决。在对具体的标的物进行执行的过程中,案外人认为其对法院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只是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从程序上进行审查,对于其是否享有阻却法院对标的物执行的实体权利不予审查,这是由执行程序不对实体争议进行审查决定的。一般

2、情况下,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均被人民法院驳回,而此时,案外人对该驳回裁定仍不服,在一定期限内提起的新的诉讼。其目的是通过诉讼以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最终实现对自身民事实体权利的保护。这与普通民事诉讼中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判决改变或消灭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目的不同。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具有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能够阻却执行行为的实体权利和排除强制执行的双重功能。它既是实体上保障执行措施正当性的救济方法,又是一种确权诉讼。通过确认案外人是否享有能够阻却执行行为的实体权利,从而排除强制执行。而以房地产为执行标的的异

3、议之诉案件中,应当以确认案外人是否对房地产享有能够阻却执行行为的实体权利,从而阻却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实现对案外人权利的保护。1.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定义之辩如果说名称体现了某项概念的外在特征,那么,定义则i全释了这项概念的具体内涵。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定义,学术界提出了以下几种意见: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在执行救济的专著中,有学者认为,”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而请求执行机关排除对该标的物实施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I。”同时期,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杨与龄先生认为,”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

4、为不许对该物实施执行之判决之诉讼而言。”2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在执行救济领域,有学术专著表达的观点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之外第三人认为自己对于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执行机关之强制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争议进行裁判,并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之诉讼。”3而同时期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也几经修改,有从事相关实务工作的学者张登科认为,“此种对第三人之财产所为之强制执行,因执行机关已据外观之事实而为判断,虽难指为违法,但第三人实体权利既受损害,自应予以救济,受规定准许第三人基于实体法之权利,以债权人为被告

5、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执行程序。此项第三人提起之诉讼,称为第三人异议之诉。”1.3、概念案外人’,有的学者将其称为第三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案外人是指经执行依据确认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所有的人。狭义的案外人是指经执行依据确认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认为其法律上的权益因强制执行而受到侵害的人2。本文研究的案外人是狭义概念上的案外人。异议,一般指某项要求或声明,法律上则指按某特定法律程序要求讨回某种民事权利、补偿或赔偿,。案外人异议是指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法院就该标的物停止强制执行的一种实体上的救济方法」。1.4、

6、民事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几个重要概念比较民事救济方式有许多种,既有程序救济,如执行异议,又有实体救济,如异议之诉,而异议之诉又有多种,其中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在纷繁复杂的概念中把握其本质就得对这些概念做一比较。1、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和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民事执行救济,是指当事人或第三人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执行机关强制执行行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依法请求有关机关采取保护和补救措施的法律制度和方法。[15]与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有明显的区别:首先,范围不同。前者的范围要比后者广,民事执行救济包括程序上的救济和实体上的救济,而民事执行异议之诉仅指实体上的救济。其次,

7、处理机构不同。民事执行救济中的执行异议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审查,而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的审判机构处理。再次,内涵不同。民事执行救济包含执行异议,而执行异议是保障当事人或案外人程序上的权利,而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是保障实体上的权利,是一个独立的诉。2、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指的是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于程序上不服时所主张的一种救济方法,执行异议的提出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案[14]杨与龄编著:《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1页。[15]李浩主编:《强制执行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8页。7

8、外人。[16]首先,属性不同。执行异议是当事人或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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