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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民事执行异议中利害关系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的界定◆学术前沿{I}I占红金..'''''..'....''..'.'一20ll?12(下)浅议民事执行异议中利害关系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的界定黄琳摘要执行异议制度是执行救济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我国在2007年修改民诉法时,在执行异议方面作了很大的变动,最大的亮点就是引入了程序救济,体现为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此外,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程序,审查期限,也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区分利害关系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问题时常困扰着异议审查人员.本丈主要从两种异议的提出主体
2、和提起理由出发,对两种异议.进行分析,界定,并提出两种异议竞舍时的处理方法.关键词执行异议利害关系人案外人作者简介:黄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254.02一,我国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现状执行异议制度是执行救济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广义的执行异议是指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在程序上或实体上的权利因执行机构的强制执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的一种补救保护制度.从学理上分,执行异议分为两类:一是程序上的异议,指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背执行程
3、序的规定,而请求执行机关为,不为一定行为,或变更,撤销已为的行为.二是实体上的异议,指债务人,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或债权人的请求存在着实体上的争议,因而请求对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的执行异议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其关键是对执行异议没有作出正确的定位,没有明确其到底是解决实体争议还是解决程序争议.如果将其定位为解决实体争议,就不能由执行员进行裁判,如果将其定位为解决程序争议,其提出条件就应作根本性的改变.为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202,204条分别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
4、系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建立起一个较完整的民事执行异议制度架构.但在实践中,当事入异议,由于其异议主体的特定性,容易界定,而利害关系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则由于其主体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交集,往往难以界定.二,利害关系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的主体(一)利害关系人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概念.在执行程序上,利害关系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因强制执行而导致其法律上的权利,利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人的产生,往往是权利义务关系对内对外两个层次分离的结果,即利害关系人与执行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某种权利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义务
5、关系又使得执行的法律效果及于利害关系人.比如,执行中拍卖标的物的竞买人,买受人,他们并非案件当事人,但执行行为却有可能直接侵害其权利,利益,因此,他们在权利,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二)案外人案外人仅从概念上理解,是泛指当事人之外的所有其他人.但结合案外人异议人启动程序考虑,执行异议的案外人应有内在的范围界定,确切而言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人.这是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本文是从狭义的概念来讨论,即民事执行中的案外人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254的,对执行标的主张
6、实体权利的人.其具备两方面的特征:第一,必须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是执行依据效力所不及的第三人.如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的人,如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物上承租人.第二,必须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人.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所及的标的物,认为自己享有实体上的权利,而这个实体权利因法院的执行行为受到影响.这里的执行行为从程序角度的来说,也许并不存在正当性的问题,即程序上是正确的,但标的权利存在争议.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之间有何关系?理论界存在多种看法.多数人认为二者是包容关系,但这其中亦有分岐.持案外
7、人包容利害关系人观点的人认为,案外人是个大概念,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一切人,利害关系人只是案外人中的一部分.持这一观点的人显然是从案外人的广义概念上来界定案外人范围的.笔者认为,二者之间是利害关系人包容案外人的包容关系.执行异议中的案外人是有特定范围的,他仅指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人.而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也可以说是与执行存在实体上的利害关系,所以案外人应是利害关系人的一部分,除此之外,利害关系人还有虽与执行程序无实体上利害关系,但存在程序上利害关系的人.三,利害关系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的事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理
8、由,在法条上的表述是"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即利害关系人异议所针对的是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这种执行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1)执行行为在程序上具有违法性或不当性.违法性是指违反了强制执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不当性是指虽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但适用法律不当.(2)执行行为直接侵害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利益.直接侵害,是指执行行为直接导致或必然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