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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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研究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审杳处理程序研究我国民诉法修改前,执行救济措施仅包括狭义的执行救济•即案外人对实休权利的却戻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门零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阴共和国民事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匸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7®且缺乏眞休的审査程序规则,操作件N孔2008年4JJ1H起实施的新修订的《民事甘原育208条辺疔了一定的修改.井増加了第202条执行卅序的救汛该搓第202条和204济制度•构成了我国现今执行救济制耳的法律依据。民爭司法救挤是权利救济的J1来实现

2、的.权利人在其权彳受到侵害时,选择援川凰家提供的司法程序,由法官和出灿和补偿二民事执行过程屮的权利救济•有广义和痰义之分,/义的执行救济険为理论盯误或不为产生执行瑕眦.而损吉或可能损害为事人威利雪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T避免执行瑕疵而采取的-沏预防描施•包括执行卄议和案外人卄议。狄义的执行救济仅(1仃标的提出异议J此种界定•是着眼于执行的全过程而对为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维比较有代表性的有骨执行救济是描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在程序上或实休I:的权利因执行柄所设立的…种补救保护制度•“也有台湾学者认头广所谓强制执行之救济.捋当事人或利

3、法或不片而哽到侵害时,得请求救济之方法而汛执行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时对片事人或1势.自应有救济之小人以贯彻私权之保护「从我国新民诉法來看.第202条属于广义I权利人的程序性权利进行救济:而第204条则属于狭义的民事执行救济描施.侧重F对权一、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法律仪定异Bdc(一)执行异议——对民诉法第202条的理解和适用X提出界议的主体根据第202条的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IE常广泛,既可以是芳事人(申请执彳追加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也可以是为事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认I权益受到侵害,就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异

4、议。2s提出井议的事由(1)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执行人员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即具体的执行方法和手段,必须符合法律和司法解禅f执行人财产而未向被执行人送达査封、扣押、冻结F沖和裁芯仏对登记财产的査均.沬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要求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相关款项.却未制作裁定书等.对此刻实施不7、让*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U事人、利M关系人可以提出片议.请求人心耶(2)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屮•每-项执行措施的实施■民诉法及JL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应步遊守丫为中应号遵循的程序没遵守,或违反相关程序规定「1事人、利古关系人亦可向执行法卩数小符

5、合规定:对F•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未发出限期履行通知即对第三人d3.对异议的审査处理执行法院対片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卅议,应X进行审炕必要时可依职权进行i处理「经审佗发现某项执行彳亍为或执行程序确实违反法律规定的,应为作出撤销或改]一范围,主要为案外人基于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而提出。但执行实践中,有些案外人异议并不仅限于所有权争议,还可能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对异议的审查处理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捉出异议后,执行法院应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作出裁定。经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

6、物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4、对裁定不服的救济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左不服,认为原判决、裁泄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对以自裁定送达Z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对处理异议裁定不服的原因及异议主体的不同,在救济程序上应采取不同的救济方法和途径。(三)第202条和204条适用时的区别民诉法第202条和204条规定的两种异议制度,在救济性质、程序、方法上存在不同。这就决定了在适用时应当予以把握:1、执行异议的冃的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从程序上将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予以纠止或撤销

7、,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案外人升议的冃的是案外人要求从实体上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维护其实体权益。2、执行异议的事由,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执行人员所实施的执行行为和在程序上存在的违法行为主张程序救济;而案外人异议的事由,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其他用益物权。3、执行异议可以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案外人异议只能出案外人提起。4、执行异议由法院的执行机构审查处理;对于案外人异议执行机构只能作初次审查,争议的最终解决冇时需耍法院另行审理。二、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执行救济制度的设计(一)人陆法

8、系1、徳国《民事诉讼法》(ZPO)有关执行救济扌昔施集中规定在第771条至第774条Z屮,有关执行停止与限制的规定设立于笫775条,执行处分的取消规定则在第776条之中。如所述,第771条是第三者异议Z诉的普适性的规定;而第772条则是依据徳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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