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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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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外人执行异议书案外人:XXX。执行异议请求1.依法撤销XXX人民法院(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2.立即解除对位于XXX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执行异议事实与理由案外人获知贵院在办理XX与XX、XX执行纠纷一案期间,于XX年XX月XX日做出(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将案外人位于XX房屋查封,并准备进行拍卖。案外人认为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存在严重的错误,特依法提出本异议:一、XX人民法院(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中查封的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案外人。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
2、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知,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标的物的所有权也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结合本案:1.位于XX房屋虽然登记在XX名下,但在XX年XX月XX日案外人与XX、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4/4,XX作为协议书的见证人,将该房屋转让给了案外人,并于当日进行了房屋交接验收,将房屋交予案外人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而且案外人也已经按照约定支付完毕购房款。贵
3、院在(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中也查明该房屋存在转让的事实,但认定被转让人错误。2.按照案外人与XX、XX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XX、XX应该将该房屋过户给案外人,但XX、XX存在严重违约,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案外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将XX、XX诉讼至房屋所在地的XX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XX人民法院的开庭调解笔录中,XX、XX也承认了该房屋产权转让给案外人的事实。3.案外人接收房屋后,一直在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该房屋,并支付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委员会也均予以证实案外人
4、就是房屋的业主。因此,案外人与XX、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案外人,案外人已经早已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该房屋,案外人享有的该房屋的相关权利依法也应受到保护。二、贵院应依法撤销(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解除对位于XX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4/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6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5、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由此可知,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只要在付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不动产,并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就不应该对该不动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结合本案:1.案外人已
6、经支付完毕“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的购房价款。2.案外人也早已经从XX、XX手里接收房屋,并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该房屋。3.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原因是XX、XX未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的约定,严重违约所致,案外人也已经将其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为案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贵院应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撤销(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4/4综上所述,贵院应依据客观事实,综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善意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切实公平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案外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
7、相关规定,特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此致XX人民法院案外人:XX年XX月XX日。附证据如下: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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