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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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析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解析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一、国外研究动态及现状对于自治权性质的的理论基础,存在诸多不同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英美型以英国为典刑,包括英联邦各国,大陆型以法国、德国为代表。英美型的理论基础是固有权说,认为地方自治团体先于国家而产生,所以自治权为自治体所同有,并非国家让与的。因此,如同个人的天赋人权一样,地方自治权是不可剥夺的。大陆型的理论基础则是授予权说,认为作为一种地方政治制度,地方自治是国家为了施政便利,其权力来自于中央的授子。中央政府通过立法将部分行政管理权限授子地方

2、政府,由实本文由论文联盟.L.收集整理行自治的地方政府自主地处理。二、国内研究动态及现状从目前看,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行使变通权的诸多方面都值得探讨,笔者主要在立法变通权的制度基础、法律依据、主体、范围、行使程序、实践研究等问题将有关学者的文献和观点进行了整理和归纳。万方数据库搜索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相关期刊有25篇,学术论文36篇。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谷歌搜索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96100条结果。通过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将检索项定为篇名检索词键入立法变通检索年限在1998-2012年

3、搜索范围为全选,搜索结果共计776条。(一)从立法变通权的制度基础方面进行研究国内许多学者从立法变通权的制度基础方面进行研究,主要有汪全胜、娜仁图雅、胡胜等学者。他们主要论述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是在哪种情况下进行变通的,还有变通的模式等。具体来说论述了变通法的法律渊源是全国统一的法律,是它赖以存在的基础和赖以制定的前提。(二)从立法变通权的主体方面进行研究国内许多学者从立法变通权的主体问题进行研究,主要有雍海滨、汪全胜、李步云、汪永清、胡启忠、陈云生、张文山等。他们的主要观点是:行使民族自治地

4、方立法变通权只能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而不应该扩大到常委会。①人大常委会虽然在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人大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于补充,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但是决不应赋予其常委会行使变通立法,维护立法体制的统一是最重要的问题,如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的权利不应赋予其常委会行使的性质一样的。②对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变动的变通立法,这是比较重要的民族自治地方行为,需要由当地权利机关谨慎行使,这是属于地方的重要事务。一些国内的学者关注立法变通范围的问题,主要的视角是从能够变通的法律范围来研究的,以此

5、角度来研究的学者有康耀坤、徐晓光、黄逢忠等等学者。总结出他们的研究主要突出在地方立法中能够变通的方面,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关于变通的条款,但法律法规不完全与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相适的,也可以进行变通。③对此有研究的学者有孙晓咏、覃晚萍、何立荣、徐晓光、黄逢忠、娜仁图雅、康耀坤等等学者。他们的主要观点是:1.宪法规定不能变通,2.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不能变通,3.立法法规定不能变通,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是不能变通,《立法法》规定只能以法律形式制定的事项也是不能变通的。刘锦森在《民族自

6、治地方立法变通之底线初探》中提到变通的范围是1.对宪法的规定不得作出变通规定,2.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得作出变通规定,3.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不得作出变通规定,4.对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得作出变通规定,5.对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得作出变通规定,6.对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得作出变通规定。孙晓咏在《试论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变通权》中提到关于能否对未授权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变通的问题。有两种观点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对未授权法律、行政法规不能进行变通。另一种观点认为对未授权法律

7、、行政法规可以作出变通,持后一种观点。【摘要】小编和大家分享产品自身损失赔偿问题研究,欢迎大家前来了解、查询。论文摘要: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于缺陷产品自身损失是否应该纳入产品责任赔偿范畴是持否定态度的,但这并不代表这一态度的正当性,因为排除产品自身损失至少还存在以下几个重要问题:产品自身如何认定?附着于其上的抽象物(如信息数据)算是自身的一部分,还是其他独立于其之外的物呢?产品自身发生了添附之后,该产品还是其自身么?本文认为应该将产品自身损失纳入产品责任范围,而对于自身的认定,应该设定认定的标准,并

8、设置赔偿限额。论文关键词:产品责任自身损失添附信息侵权一、产品责任之自身损失赔偿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某种缺陷,对该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依法应由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单独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而产品自身损害,是指产品本身的缺陷给产品自身造成的损害,这种产品自身损害,包括产品毁损灭失、自身价值减少、不堪使用或必须修缮或维护等。根据上述定义,我们不尽要发出一个疑问,产品责任赔偿范围是否包括产品自身的损失呢?(一)否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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