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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集团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集团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参加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标准:参加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包括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工作满1年不满10年
2、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二)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三)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四)没有完成年度工作指标或工作任务的;(五)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罚的;(六)违反工作纪律、组织纪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3(七)有旷工行为的。第四条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五条集团公司机关部室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应加强年休假管理,切实维护员工年休假权利,根据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
3、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由员工所在部室、单位制定年休假安排计划,于每年二月底前报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并由劳动人事部门监督落实。员工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安排,分散安排每次休假应不少于5天。第六条员工休假前须填写《集团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申请表》。集团公司科级以下员工休假由机关部室或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集团公司机关部室、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副职休假须经本公司、本部室主要领导同意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集团公司机关部室、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正职及主持工作副职休假须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集团公司领导
4、班子成员副职休假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批准。第七条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本人同意,按管理权限报领导批准,对未能安排休假的员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付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员工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一月份一次性支付。3第八条部室、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员工,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九条员工请事假,未休年休假的应先休年休假,休假天数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超过部分
5、按事假处理。第十条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本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员工年休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集团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附:《集团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申请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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