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款人进行监督并保障合约的实施,但是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需要对代理人的行为密切关注,同样会产生昂贵的监督成本。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使代理人对委托人的权益保证固定金额的支付(Jensen and Mackling,1976)。在资金使用权的借贷关系中,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为投资人(委托人)对金融中介(代理人)、金融中介(委托人)对借款人(代理人),资金使用权让渡(贷款)固定回报(利息)的客观需求。它促使了早期银行制度的产生。 但是,采用固定回报的方式,并不能保证金融中介按照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克莱因和法玛等人的研究表明,固定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