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对象——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刑法解释的对象——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ID:10284628

大小:67.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7-05

刑法解释的对象——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_第1页
刑法解释的对象——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_第2页
刑法解释的对象——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_第3页
刑法解释的对象——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_第4页
刑法解释的对象——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_第5页
资源描述:

《刑法解释的对象——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刑法解释的对象——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键词:解释学/刑法解释/理性主义/案件事实/法律规范内容提要:把刑法解释的对象限定为刑法文本,是近代理性主义观念遗留给法学研究的学术遗产。但现代解释学表明,只要我们承认解释者合法偏见的有效性,解释的真实过程就不应仅仅是文本自身的独白,法律的意义只有在解释者目光往返来回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并在自己的“偏见”引导之下才能最终呈现出来。在这个意义上,刑事司法的核心任务,无非是如何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建立起没有裂缝的对接,司法的过程于是就成为一个案件事实、刑法规范和解释者之间的合意过程。迄今为止,在所有关于刑法解释的问题上,恐怕没有

2、哪一个问题像刑法解释的对象问题一样被如此地轻描淡写。在笔者所阅读的范围内,还没有学者将该问题作为、或者试图作为一个专门问题进行过详细研究。原因也许很简单:我们的绝大多数学者,似乎都认为对该问题没有进行专门研究的必要,并想当然地接受了传统教科书关于该问题的见解。如果说学界在该问题上并非完全同一,那么差别也仅仅限于对一些概念的技术性表达①。但该问题是否真的如传统理论所表明的那样简单?一、传统观点的背后至少是在社会科学领域,任何一种理论或观念的形成,都离不开支持它的前提和背景。因而,对传统观点的是非评判,就让我们从前提批判开始②。其一,传统理论的认识论基础:理

3、性主义与科学主义。流行于近代以来的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深深吸引着遭受过中世纪封建擅断压迫的启蒙主义思想家。而那些至今我们耳熟能详的启蒙思想家,大多将他们的思想触角延伸到法学理论,尽管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并非以法学家的名义扬名立万。按照他们的设想,“科学,还有哲学,不再应由获知意愿这种好奇心驱动,而应受动于驾驭意愿之力量”。“理性不仅是正确的法之认识工具,也是其源泉。……人完全是受自身的认识能力引导。不再是权威和传统决定什么当是‘正确的法’,相反,仅应涉及什么在理性上是理智的,‘合乎理性的’。”③因而,只要通过理性的努力,法学家就能够塑造出一部作为最高立法智慧

4、而不需法官进行任何加工就可加以应用的完美法典。易言之,形式上的文本和语言无非是该文本真实意义的代码,读者只需运用理性能力,就可以科学的方法,破译这些代码的客观含义。然而,人们显然高估了理性和自然科学的力量。“虽然,人文科学也可能往往依仗感性的执行,例如依仗在感性上执行文件、章程或者图像;但是,人文科学的这些资料需要解释,不能简单断言为事实。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必须以人的意识为基础。自从19世纪以来,在历史学、语言科学,包括在法学和社会科学里,一再试图根据自然科学的模式对这些科学进行组织,但是这些尝试也徒劳无功,因为它们对于研究对象是不合适的。”④值得庆幸的

5、是,今天,对于法学史上的这一历史性谬误,我们业已达成了讨伐的共识。其二,实证主义学术传统。作为前述理性主义极度张扬的另一后果,法学实证主义——虽然它从来就没有获得过自然法的谅解——在其后的部门法研究中赢得了更多的拥趸,尤其是在公法之研究上,长久以来便是法学实证主义的一统天下。作为实证主义的极端代表,概念法学为我们塑造了了法律自给自足的神话。他们以为,“概念具有创造力,它们交配并繁殖新概念”⑤,因而,只需建立一个概念的金字塔,通过科学的逻辑推演,即可实现法律自身意义的独白。在这样一种理论脉络中,仅将法律文本作为法律解释之对象,当然是顺理成章之事。其三,与前

6、述相关,学术界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对案件事实视而不见的教条主义学术研究传统。我们发现,尽管很清楚但却常常被忽视的一个问题是:不是法律率领社会变化,而是法律跟随社会变化。甚至,所有的法律问题归根结底都是一个事实问题⑥。但目前的情况却是,我们的法学家们似乎更喜欢纠缠穿梭于各种内容空洞的概念之间,而不愿花费更多的时间去研究那些“繁琐”的事实,更不愿去寻找各种社会现象间的切实的相互联系。正如苏力先生所说,“我们相对说来更擅长处理法律(法条)的问题,演绎法条,而不善于处理事实问题,更不善于将事实问题同法条联系起来,不善于把法条同我们的或我们要处理的那些人的生活环境联

7、系起来,……因此,我们自觉不自觉地都习惯于扬长避短,总是习惯于从原则或规则出发,而把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尽量简化。因为只有简化了或‘剪裁了,的事实才便于我们规范化地、格式化地处理”⑦。于是,浸淫于抽象的理论建构并因此不得不玩弄文字游戏,似乎成为学者们的一项专利。最后,但也许是最根本的一个原因是,我们已经习惯了法律实证主义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形成了法律就是成文法典的惯性思维。既然法律就是以文本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律文件,那么作为法律解释对象的,当然就仅仅是法律文本。当然,上述四个方面显然并非各自为战,或者说,它们实际上是同一问题的层层展开,如果将其看作一个

8、完整的思维链条,则大致可表述为:近代理性主义——法律实证思想——成文法典的演绎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