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论个案事实在刑法规范解释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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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个案事实在刑法规范解释中的作用论个案事实在刑法规范解释中的作用—————以《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入户抢劫”为分析视角张心向内容提要:刑法规范解释不仅仅是为了理解规范,更重要的是适用规范。解释必然就会有个案事实参与其中并对规范解释发挥作用。刑法规范只有通过个案事实,才能由抽象变为具体,由模糊趋向明确,进而逐步确定规范对事实的涵摄量,并在此基础上不断衍生出规范适用的经验规则。关键词:个案事实 刑法规范 解释 作用  一、规范语词涵义趋向明确罪刑法定原则视域下的刑法规范的具体与明确,从规范层面上讲应该是存在的,但当法条规定遭遇案件事实,即当考虑某一法条是否适用于解决某一特定案

2、件时,规范文字本身的疑义也就产生了。因为,法律文本所使用的语言往往具有一定的概括性或抽象性,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具有弹性的表达方式,它的“可能意义在一定的波段宽度之间摇摆不定⋯⋯。即使是较为明确的概念,也常常包含着一些本身欠缺明确界限的要素。”因此,适用法律前,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确定其具体的涵义,就成为适用法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对具体要适用的法条不进行解释即予以适用的情形在客观上几乎是不存在的。这是因为,刑法大多使用普通用语,而日常语言是不准确的,常常包含一些可能被误解的因素。刑法概念通过语词表达,而人类语词本身亦具有先天的

3、局限性,这不仅表现在语词的具体含义取决于其使用的具体语境,而且它本身就是语境的一种功能。正如博登海默指出,由于法律概念是人类语言的产物而非自然客体的产物,然而我们语言的丰富程度和精妙程度还不足以反映自然现象在种类上的无限性、自然要素的组合与变化以及一个事物向另一个事物的逐渐演变过程,而这些演变则具有着如我们所理解的那种客观现实的特性。就是说,无论我们的词汇是多么详尽完善、多么具有识别力、现实中始终有一些为严格和明确的语言分类所无能为力的细微差异与不规则情形。[3]也就是说,刑法用语即使核心意义清楚,但向边缘扩展时,也会导致外延模糊;至于如何确定外延,并不能仅从用语本身找答案。

4、许多刑法用语本身具有多义性,从用语本身无法确定应当采用哪一种或哪几种含义,这表明仅仅通过文字的客观含义并不能揭示出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只有将规范纳入到具体的案件事实中理解,才能将抽象的规范具体化,模糊的规范明确化。以《刑法》第263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为例,并以魏××抢劫案为分析范本。理解“入户抢劫”的关键,是关于“入户”的理解。从规范层面看,“入户”一词词义,既具体又明确,而一旦进入具体案件,则立即变得既不具体又不明确。魏××抢劫案基本案情:2002年3月19日,被告人魏××和岳×、岳××经事先预谋伺机抢劫位于某市某区芳芳商店,并为此准备了仿真玩具手枪、封箱胶带、

5、尼龙绳和三棱刮刀等犯罪工具。当晚11时30分许,三名被告人乘店内无顾客之机,携带上述犯罪工具进入商店,用仿真玩具手枪、三棱刀顶住店主陈××头部及胸部进行威胁,并强行将商店卷帘门拉上,后三人用透明封箱带捆住陈××,封住其嘴巴和眼睛,随即被告人魏××从该店营业箱内劫得现金450元,被告人岳××持三棱刮刀冲入商店的内侧卧室,对睡在床上的陈妻黄××进行威胁,逼其交出钱款,从而在陈××的衣服口袋内及衣橱顶部劫得现金人民币900余元。被告人魏××、岳××被接警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岳×逃跑,次日凌晨被抓获归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岳××、岳×以非法

6、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抢劫对象为商店,且该店尚在营业中,与外界仍保持相对的联系,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户”之范畴,故被告人岳×的辩护人关于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是一起有预谋有分工的共同犯罪,暴力程度相对较大,社会危害严重,故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等因素,在量刑时亦一并予以考虑。判决被告人魏××、岳××、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

7、误,依法应予纠正。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尚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于2002年10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4月4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区人民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理由为:第一,三被告人在经‘踩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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