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实和规范之间_一个作者的反思

在事实和规范之间_一个作者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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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事实和规范之间:一个作者的反思〔德〕J1哈贝马斯/文薛华/译提要:本文是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对自己政治哲学或法权哲学研究作的自我总结,围绕法与民主制这一核心,他列举了自己在六大题目方面进行的工作。作者以概要的方式展示了现代政治哲学所面临的那些重大问题及他对这些问题的梳理、思考和解决。这篇文章因此具有双重价值,一方面可以使人了解和把握现代政治哲学面临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使人了解哈贝马斯怎样对待这些问题,在有关难题上做出了什么特殊的贡献,大体把握他的新思路和新方向,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研究他的思想。关键词:事实与规范;法权与民主制;公共交往中图分类号:B51

2、6157文献标识码:A一个作者在一本书里和通过一本书实际上说了什么,是需要加以解释的事情。一位聪明的读者几乎常常比作者本人知道得更好。作者知道的只是他企求想说的东西。在DroitetDemocratie[法与民主]方面,我想我在六个题目上已作出一些特殊的贡献:一、现代法权的形式与功能;二、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三、人权和人民主权之间的关系;四、民主制的认识功能;五、公共交往在大众民主中的中心作用;六、关于法律互相竞争的模式的争论。一、现代法权的形式与功能第一个题目,即现代法权的形式与功能,发端于关于现代法律的功能的一种·61·社会学的争论。这里的问题是

3、,现代法律是否仅仅是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和实施政治权力的一种手段,或者说,法律是否作为社会凝聚的一种媒介依然在发挥功能。在这一方面我和E1杜克海姆(EmileDurkheim)及T1帕森(TalcottParson)站在一边,而反对M1韦伯(MaxWeber),认为今天那些合法的规范是从一种破碎的社会结构遗留下来的;当凝聚社会的其他一切机制都已穷尽,法律还能提供一些手段使复合的和离心的社会成分维持在一起,不然它们就将离析为碎片。法律的作用是作为对其他凝聚机制(市场、管理,或价值、规范和面对面的交往)发生搁浅后的替代手段。这一凝聚能力通过如下事实就可以

4、说明:种种合法的规范都依形式的特性间的一种有趣的结合而具有特殊的功能性,即是说,现代法律是在表述主体的权利中得到履行的;它是颁令的或实定的法律,也是强制的或强迫性的法律。而且,尽管现代法向自己的收受者所要求的不外是适应规范的行为,但它却必须满足对合法性的期望,所以它起码对于遵循规范的人们是开放的;出于尊重法律而遵循,如果他们愿意这样的话。不难看出,为什么这一合法形式适合于现代社会的要求:现代的法律以给予每个人以平等分配的主体权利为前提。这样的一些自由是作为保护每个个人追求他自己的爱好与价值取向的安全带发挥功能,因而也同非中心化的作决定的范式相适应(这点

5、特别为市场社会所要求)。现代法律是由一种政治立法者所颁令,并且它的形式相应于灵活的纲领及其贯彻而具有一种负责的权威。因此它适宜于现代行政国家操作的特殊模式。现代法律是通过国家的令行禁止这一威胁所强制的,这是在均衡服从的意义上,在行为的“合法性”意义上。因而它适宜于多元主义社会的状况,在那里,合法的规范不再构建在那种为居民作为整体所分有的周全的伦理之内。但是,现代法律允许行为期待的稳定性只是在这一条件上:人们能够接受颁令的、强制的、同时作为合法性的规范,这些规范值得得到互主体的承认。法律因而适宜于公民们的一种后传统的道德意识,公民们不再准备遵循命令,除非

6、为了好的理由。二、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第二个题目,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产生于法的实定主义同自然法权理论之间关于如何说明法律的特殊有效性这一问题的争论。两种观点都面临众所周知的困难和互补的困难。将之和盘托出就是:实定主义者们,争论的一方,把法的规范理解为是政治权威的更高意志的有效表现。法的实在主义者们把法的规范只是当作政治决定的结果,和他们一样,法的实定主义者们也不能说明合法性何以能够产生于纯粹的合法律性。无论是实定主义者们,还是实在主义者们[包括·62·CLS(CriticalLegalStudies,批判的法律研究)运动的代表],都拒绝承认对合法性

7、的任何要求比之法律的任何有效性要有力得多。后者只是限于形式上正确颁布和成功贯彻。自然法权理论的代表者们,争论的另一方,则直接从一种更高的道德律导出实定法律的合法性。在这里实定的法律是作为法律阶梯上最低的一级出现,这一阶梯的顶部是由自然法占据,而这是以形而上学和宗教的概念加以解释的。即令我们把原教旨主义问题放在一边不谈,这样把法律同化到道德会把两者之间的重要区别抹去。如果说道德规范主要是告诉我们应当做什么和我们互相归功什么,现代法律的特点则首先是分配个体的自由,是确定私人领域,在那里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可做一个人意欲做的事情。另一方面道德权利是从其他人对我

8、们的义务导出的,而在法律中权利则是义务,因为法律义务只是从互相限制平等许予的自由得出的。两种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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