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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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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緒障礙兒童一、情緒障礙的定義一般而言可從1行為是否偏離社會規範?2是否長期不適應?3是否符合統計的常態水準等三方面來加以說明。1.偏離社會規範(1)社會規範社會規範乃社會上一群人長久生活下來累積約定成俗的習慣與規定,為該社會中大多數人認可的行為,判斷該人行為是否異常需考量文化背景與民族習性,某行為在甲社會視為正常,在乙社會則視為異常。(2)適合年齡之行為年齡是判斷情緒障礙或行為異常的重要因素,但對特定事物的害怕則在某些特定的年齡層;憂慮、厭食症、藥物濫用、精神分裂症通常第一次發生於青少年期。(3)性
2、別差異男性的出現率遠高於女性。2.長期不良適應3.未符合統計常態從一般正常人之多數表現統計得知,雖然眾人之行為未必為對,但大多數人偶有的偏差行為常被視為正常。美國行為異常、情緒障礙、嚴重情緒困擾三個名詞經常交互出現使用在美國行為異常兒童評議會找出許多理由主張以「行為異常」代替「嚴重情緒困擾」在一九九○年修訂「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時仍然未獲美國聯邦政府之接受,繼續沿用「嚴重情緒困擾」一詞。1.美國定義94-142公法對「嚴重情緒困擾」之定義為:(1)係指兒童呈現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特徵,並持續一段較長的
3、時間,而且達到明顯的程度,對教育表現有其不利的影響。1無法學習,但非智力、知覺或健康因素所能解釋。2不能與老師及同儕建立或維持良好的人際關係。3在正常的情況下,表現出不適當的行為或感受。4呈現全面性的、普遍性的不愉快或憂鬱的心情。5容易顯現身體的症狀或心理的恐懼,且與個人的或學校的問題有關聯。2.我國定義性格異常與行為異常之界定1性格異常界定:「指在青少年或兒童視其由於體質、生理、心理或長期外在環境因素之影響,造成人格發展之缺陷,導致其生活內容、思考方式或行為表現僵滯或偏差者,此種現象通常持續至成年。
4、」2行為異常界定:「在生活環境中所表現的行為,與生活常規或年齡發展常態明顯不同,妨害到自己學習表現、情緒、人際關係,或是妨害他人學習的學生。」性格異常較偏重於內在人格發展之缺陷,本質因素似更大於外在環境的壓力,其表現之型態頗多,惟多不易使之產生改變;行為異常則較強調外顯的行為表現,其篩選工具為「性格及行為量表」。依據教育部民國八十七年頒布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與鑑定基準」對於嚴重情緒障礙的鑑定基準為:嚴重情緒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
5、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嚴重情緒障礙之鑑定基準如下:行為或情緒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除學校外,至少在其他一個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者。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者。二、情緒障礙兒童之出現率1.我國情緒障礙的出現率在民國八十一年完成第二次全國特殊兒童普查發現,性格或行為異常兒童的總人數為七
6、千零八十九人,出現率為0.199%,占障礙兒童9.38%。(三分之一推估原則)2.美國出現率情緒障礙學生的出現率大約在1.2%~2%之間,大多數的專家學者調查估計約在3%~6%之間。三、我國目前對於情緒障礙學生的安置性格及行為異常安置於普通班者占98.72%,我國對於情緒障礙兒童仍然以安置在普通班級為最多。四、情緒障礙兒童的篩選1.用以評量情緒障礙兒童的方法,通常依賴問卷、個人晤談、社會機構推薦、行為評定及直接觀察等方法。2.替代評量模式的五個原則,從解決問題、功能性分析、類化能力、多重操作能力及社會
7、效度等方向加以考慮。3.從當事人所具有的問題解決能力如何?行為的功能性目的何在?是否會類化到其他情境?以及當事人各方面的表現能力,社會大眾認定的觀點加以敘述。(1)階段一全體普通班學生的篩選,教師將有明顯的外向性行為問題與內向性問題之疑似情緒障礙學生找出。(2)階段二評量學生問題的嚴重程度與發生頻率,教師觀察學生之情緒或行為問題是否在學校外至少另一個情境也有如是問題。(3)階段三針對學生的目標行為直接進行觀察。(4)階段四實施跨領域整合之專業團隊的鑑定,包括普通班教師、特教班教師、學校輔導人員、心理治
8、療師、精神科醫師、社會工作人員、家長、監護人等共同鑑定,資料如生理、心理檢查資料、智力測驗、人格測驗、行為檢核表、直接觀察、與父母晤談等。五、情緒障礙的分類法1.內向性與外向性問題分類內向性行為常是因為自我個性內向所造成的問題,擔憂、害怕、身體的痛苦、社會性退縮,外向性行為問題包括攻擊、活動過多、不服從、濫發脾氣、犯罪。2.反社會型與非社會問題分類反社會行為和非社會行為兩大類,前者常表現出對週遭環境的反抗,如破壞、打架、侵犯、違抗、不合作、偷竊等;後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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