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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证券监管执法问题研究证券监管执法《证券及期货条例》一、国际证券市场执法概况 就目前国际证券市场大致可以划分为五个成熟证券市场分别是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中国香港。他们对于证券监管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的共同特点:法定性,各国的证券执法都在高度法律条文化的运作框架下进行,监管主体的职权,行政执法的程序,都以法律为依据。公正性,以及加强行政审理裁决程序的中立性。独立性,各国证券执法机关内部和机构间有相对独立性,从而确保行政执法的。专业性,由于证券领域执法的高度专业性和时效性,各国都要求金融监管人员具备过硬专业知识、可靠人品和较强能力,并设立了专
2、门机构。灵活性,各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以及证券执法都体现出灵活性,以适应证券领域高时效性等特点。公正性,证券监管机关行政审裁程序中即使存在一定意义上的内部分工,但作为一个整体的监管机构仍是身兼指控者和裁断者的双重角色,所以各国都采取了严格和规范的程序,确保其裁处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二、香港证券监管执法现状与我国相关情况 香港的证券监管制度传统上袭自英国,从早期实行完全的自律监管,没有任何政府机构直接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到后期政府开始介入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新的法例《证券及期货条例》于2002年3月13日由立法会通过,并
3、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这一新法例的制定具有法典编纂的性质,它将过去陆续颁布的十几个相关条例整合在一起,形成一部统一的证券期货法典。《证券及期货条例》作为主体法例,其下还有附属法例、规则、操守准则、指引及原则声明,构成了一个多层次的监管规则体系,成为证监会执法活动的制度基础。 香港在1991年设立的内幕交易审裁处可谓是在证券执法领域的一大创举。作为证监会体制之外的独立机构,内幕交易审裁处负责内幕交易的审理和裁处,在证明标准上则采用民事案件中的优势证据原则,即以相对的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从而降低了认定难度。随后《证券及期货条例》将内幕交
4、易审裁扩大为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全面负责内幕交易和其他市场失当行为的审理。审裁处通过研讯程序,裁定是否曾发生市场失当行为、任何曾从事该失当行为的人的身份以及因该失当行为所获利润或所避免损失的金额。在此过程中,适用民事法律程序的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据原则。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就美丽宝(除牌前01179)上市证券在2008年期间的交易完成研讯程序,并向财政司司长呈交报告书。该处裁定刘燕艳曾从事内幕交易,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最近的老虎基金案也同样涉及市场失当行为。 从中国内地泄露内部交易第一案中不难看出我国目前的证券监管执法的一些问题,从20
5、06年4月中下旬起,“S延边路”的股价持续飙升。当年6月2日,“S延边路”承认广发证券借壳上市一事。随后,媒体质疑有内部人士借机获益。监管部门发现,广发证券总裁董正青等人在上述过程中存在内幕交易嫌疑。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国内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件少有处理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上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活动的减少。首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则和证据制度的制约,大量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案件陷入了繁琐的取证和调查程序中,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由于证券市场具有较高的复杂性与专业性,涉嫌内幕交易的人员普遍是具有特殊地位和权力的高管,因此对于内幕交易的查处和取证都
6、存在着极大的难度。确定内幕交易的发生、责任主体和获取泄密过程的证据都非常的困难,目前司法机关对于内幕交易的查处较少,其主要原因在于公诉方难以获取充分、直接和有效的证据。 因此,纯粹靠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查处内幕交易是远远不够的。由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本身复杂性和技术的专业性,内幕交易往往要等一段时间才会被曝光,因此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再介入追查为时已晚,因此证券市场应当侧重于建立其本身的事前预防机制和事中监督机制。 三、结论 对于中国内地而言,随着创业板市场和融资融券的推出,我国证券市场在走向成熟和完备的道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然而,我国对
7、于证券市场的监管却仍然不尽人意,存在诸多问题,由此香港的证券监管体制就存在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通过学习先进制度来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无论是从了解香港证券执法制度、更好利用香港证券市场作为融资平台的角度,还是从借鉴其证券执法经验、提高自身监管和执法水平的角度,这些特点无疑都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