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朝的婚姻制度(孔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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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唐朝的婚姻制度【摘要】唐律在中国封建法制历史的长河中堪居最高地位,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楷模。作为其内容之一的婚姻家庭法亦是古代法律的典范,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不仅有时代特色,而且深刻影响了后世,对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也有指导、借鉴作用。本文结合唐代社会发展的时代背景以唐代婚姻制度中的婚姻成立和解除的条件为例,总结了其特点及对现行婚姻法律制的借鉴意义,以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关键词】成立解除制度特点 一唐代的婚姻制度(一)婚姻的成立1,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  唐律中规定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积极条件:其一,父母之命,媒

2、妁之言。前述已经提及,“父母之命,媒约之言”是我国古代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子女婚姻大事完全秉承父母之命,唐律规定媒妁介绍是婚姻成立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唐律疏议》卷13云“: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其二,婚约,也即定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定婚有三种表现形式:婚书、私约或接受聘财,其中聘财是最重要的要件唐律疏议云“:婚礼,先以聘财为信。故礼云:聘则为妻。……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可见三者之中,受聘财是确立婚姻的主要标志,其法律效力优先于婚书与私约。其三,六礼的婚姻程序

3、。“六礼”是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西周时期创始,至唐代依然延用。《唐律疏议》卷13“以妻为妾”条曰“: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六礼的程序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唐代法律虽然保护婚书的效力,但同样要求人们要遵守六礼的程序,对于违反规定强娶或者不嫁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 2,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为保证婚姻关系不违背封建礼教和不妨碍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唐律对婚姻的缔结条件作了诸多的限制,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了禁止性规定:禁止同姓及亲族为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

4、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亦各以奸论,而父母之姑、舅、两姨姐妹及姨、若堂姨,……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唐律疏议·户婚律》)。禁止良贱为婚。唐朝的民分良贱两类,贱有官贱私贱之分,官贱如官户、杂户、工户等,私贱有奴婢、部曲两种。“人各有耦,色类相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唐律疏议·户婚律》)。唐律中说:“奴婢即同资财”,主人可以将女婢等同马牛牲畜一样带到市场上出卖,因此唐代的贱民阶层不具有像普通民众一样的社会法律地位。因此在婚姻制度方面,唐律规定禁止良贱通婚。其他禁止性规定。如监临官与其部下百姓通婚,不得嫁娶违律

5、,不得娶逃亡妇女为妻妾,不得先奸后婚等(二)婚姻的解除1,七出唐时,出妻既是一种通称又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大戴礼记·本命篇》:“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下面逐一分析:第一,不顺父母。在礼,妇顺是天经地义的做人之道。女子在室顺父母,出嫁则顺公婆。由礼制所言妇顺,可知其意在由顺演绎出家族的长久和睦。第二,无子。在古代家族社会,血缘是联系族人的纽带,婚姻的目的、功能和最高价值被界定在“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范围内,所以娶妻的目的就是生育出承祖传家的男性继承人,这也是妻的应

6、有职责。但将生育责任片面归于妻是缺乏科学依据的。第三,淫去。设淫去,是因为其乱族。古代中国是一个血族聚居的家族社会,它强调血缘的纯正和亲疏远近之别,由此决定家族内部的等级以至推衍出社会的等级,淫佚乱族,此为家族之大忌。第四,妒去。妒忌所侵害的对象应该理解为对男子性自由以及对与男子有染的其他女性的忌恨。其实质是对男子特权和古代多妾制的侵害。第五,有恶疾去。主要是因为有恶疾可能妨碍祭祖。第六,多言去。在古代社会,家族的和睦构成社会稳定的一大基础,口舌所产生的后果必然危及家族秩序,有碍族人的和睦相处,严重者可导致家族内部以及家族之间

7、的争吵、斗械。因此,早在奴隶社会就被视为恶源,至唐相承不改。第七,盗窃去。由于古代妇女的卑下地位,其在夫家是没有财产的所有权的,所以其处分的任何财产都是其所在的家族的共同财产,其任何的处分行为都被视为盗窃。2、三不去在七出之外还有“三不去”的规定,《大戴礼记·本命篇》:“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是对男子自由出妻的一种限制,自有其积极意义,对于稳定婚姻关系,也具有一定的效果;体现了儒家仁义的精神,也反映了礼制与法律对人伦的重视。当然,这并非主观臆造,而是血缘家族社会本质的要求和反

8、映。[5]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一)鲜明的伦理道德性 第一,“礼”的思想贯穿于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规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体现了鲜明的伦理道德性。“礼”体现在婚姻缔结的限制中。缔结婚姻对象的选择有礼教的限制,同宗同姓不婚,良贱不婚。良贱为婚贬低了尊者的人格,严重违反了“尊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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