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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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2006年第3期(总第24期)新疆财经学院JournalofXinjiangFinance&EconomicsInstituteO.3.2006GeneralNO24论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韩志才(池州学院,安徽池州247000)摘要:现行《婚姻法》及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仅仅是一种粗线条的"勾画",我们应在可撤销婚姻的事由,行使和确认主体,限制,终审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充实和完善可撤销婚姻制度.关键词:婚姻法;可撤销婚姻;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840(2006)030

2、080—06可撤销婚姻,是指业已成立的婚姻,因欠缺婚姻实质要件,经享有婚姻撤销权的主体请求,特定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的婚姻.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把可撤销婚姻这一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确立下来的标志,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婚姻法》及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3、仅仅是一种粗线条的"勾画",在立法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及理解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条文很少,仅见于《婚姻法》第11,12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0~15条,《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而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中却没有一个条款涉及.综合上述条款,我国有关收稿日期:2006—04—24作者简介:韩志才(1963一),男,安徽池州学院政法系副教授.80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可概之如下:第一,撤销事由为胁迫

4、.《婚姻法》第11条以及《解释一》第10条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解释一》第10条第1款还明确了:"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按本条中"另一方当事人"表述,"行为人"似乎应为婚姻一方当事人.如此,就胁迫婚而言则有疏漏.笔者认为此条司法解释存有欠缺,《婚姻法》第10条虽然未明确规定胁迫包括被胁迫者的配偶本人的胁迫和第三人的胁迫两种形式,但解释上应当认为包括这两种类型.第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人即撤销权人为婚姻行为中受胁迫一方当事人.

5、《婚姻法》第11条规定,享有可撤销婚姻的为"受胁迫的一方",《解释一》第10条第2款又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可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因为就受胁迫方而言,通常是婚姻一方当事人,所以《婚姻法》规定的撤销权非受胁迫方的婚姻当事人对可撤销婚姻不得享有和行使,非婚姻行为当事人更不得享有和行使.对于因第三人胁迫所缔结的婚姻,同样只有被胁迫的一方才享有撤销权,而未被胁迫的配偶,不管其对第三人的胁迫行为知情还是不知情,均不可成为可撤销婚姻请求人.但若双方均为被胁迫,则都可成为可撤销婚姻请求人.第三,可撤销婚姻的确认主体为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

6、婚姻法》第11条已明确规定,可撤销婚姻请求人既可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也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并非任何可撤销婚姻案件婚姻登记机关都可处理.因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第2款"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已成立的婚姻除"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外,还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但这里"不涉及"是指可撤销婚姻请求人在请求撤销婚姻时主观上不能提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还是强调婚姻登记机关在撤销婚姻时客观不能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

7、"?换言之,可撤销婚姻当事人若要求撤销婚姻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作出处理,婚姻登记机关则不予受理该撤销婚姻案件还是仅就婚姻予以撤销,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既不处理也不提及?笔者认为,此条规定的精神应理解为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的撤销婚姻的案件形式上应为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案件,否则该案件应由法院受理.第四,可撤销婚姻消灭事由为法定时间的经过.根据《婚姻法》第11条和《解释一》第12条规定,撤销权人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且该"一年"是一个不变期间,它不适用诉讼时效中

8、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所以,随着一年时间届满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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