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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第27卷第1期2010年2月政法学刊JournalofPolticalScienceandLawV01.27No.1Feb.20l0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吴国平(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福建福州350108)摘要:我国
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相关立法还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过于单一,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分等不足,需要通过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规定无效婚姻宣告制度,细化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强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等来进一步加以完善,以适应新时期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立法;不足;完善中图分类号:DF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745(2010)01—0040—06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内容.20
3、01年婚姻法(修正案)虽然在第二章”结婚”部分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内容上的某些空白,但仍然存在许多明显不足.这不仅导致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和内容的不完整,而且造成执法的不统一和当事人维权上的困难,这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例如在实践中,对于欺诈婚姻,误解婚姻,虚假婚姻是属于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应当如何处理均不明确;近年来因网恋而导致的假婚,骗婚泛滥,给无辜的当事人造成很大伤害,如何进行法律规制争议很大,…迫切需要我们从完善立法和理论研究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研究,
4、提出对策建议.一,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概况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两性结合.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缺乏结婚的合意,依法可以申请撤销的婚姻.这两个制度是我国亲属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我国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始于1986年3月15日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该《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婚姻无效”.1994年4月4日,最高
5、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对有关无效婚姻问题的处理作了规定.但这些单行法规和司法解释都缺乏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认定和宣告程序,诉讼请求权人,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等问题的全面系统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看,我国1980年婚姻法中没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方面的规定,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在基本法层面上填补了立法空白.婚姻法其中第十条列举了四种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第十收稿日期:2009—12—13基金项目:2009年福建江夏学院2009年
6、院级科研项目(20091214)作者简介:吴国平(1962一),男,福建泉州人,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教授,福建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从事民商法学研究.40一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请求主体,受理机关和时效,第十二条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但对无效婚姻的确认宣告程序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和《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根据《婚姻法》的有关精神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制作了细化.(二)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7、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因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与此同时,我国法律还确认r可撤销婚姻制度.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口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这一规定,导致婚姻撤销的原囚只限于因受胁迫结婚的.即一方或双方在被胁迫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而与另一方缔结的
8、婚姻.这是意思表示的重大瑕疵,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等.此外,对包办,买卖或第三人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过去司法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是按离婚案件处理的.现行婚姻法以可撤销婚姻制度取代了最高人民法院过去所作的有关包办,买卖婚姻按照离婚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因包办,买卖等而形成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