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 学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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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阳理工学院文法学院本科生学年论文学院(系):文法学院专业:法学学生:周丹华指导教师:皇甫家果完成日期2010年6月论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姓名:周丹华班级:088111学号:081108032成绩:[摘要]可撤销婚姻是指不具备某些法定的要件,享有请求权的人可依法申请撤销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作为结婚制度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可撤销婚姻制度有着相当长的发展历史。然而在我国,可撤

2、销婚姻制度的发展历史却很短暂。不过发展的速度很快。本文重点阐述了当前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并相应提出了立法上的建议。[关键词]婚姻可撤销制度在我国,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对可撤销婚姻制度均没有加以规定。1980年《婚姻法》规定,结婚必备的三个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双方没有配偶;同时有规定了禁止性条件:双方没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双方无禁止结婚的疾病。然而,实际生活中的婚姻并不都是完全符合这样的条件。比如说一方受胁迫结婚,一方受欺诈形成的婚姻,诸如这样的婚姻究竟

3、该怎样处理,1980年《婚姻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这就形成了法律上的空白。为更好的调整婚姻关系,填补这一法律空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可撤销婚姻制度,使我国的婚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1可撤销婚姻的界定可撤销婚姻制度自出现后,由于符合现实发展的需要,各国都对其不断完善和发展,已达到比较成熟的程度。1.1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发展历史可撤销婚姻制度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是基督教婚姻不解除主义的产物。基督教教义认为人类的婚姻处于神的旨意,是不能解除的。但这明显是不符合现实的。为了避免过

4、于僵化,作为补救措施,特地列举了一些事由,作为可撤销婚姻的规则。1]事实也表明了这项制度是符合社会发展的。此后,西方国家广泛接受这一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由于历史条件和其他的原因,各国对撤销婚姻的要件和分类有所不同,但是,在撤销婚姻的效力上,达成一致,即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在撤销混后无效,没有溯及力。1]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法律很不完善,法制尖山任重而道远,婚姻法也是如此。直到2001年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增添了婚姻撤销制度。但较之于法制相对完善的国家,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发

5、展历史过于短暂,规定过于粗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婚姻撤消后的效力是自始无效,与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不一致。1.2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据此可知,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仅限于受胁迫形成的婚姻。判断婚姻能否撤销,主要看当时人是否受胁迫。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受胁迫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胁迫的主观故意,行为人有胁迫的行为,出现了相应的胁迫结果,胁迫结果的出现和行为人的胁迫有因果联系。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受胁

6、迫一方才有权提出撤销该婚姻。1.3婚姻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婚姻法》规定:“受胁迫形成的婚姻,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行使婚姻请求权,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按照法律的规定,受胁迫一方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一年。即受胁迫一方必须在一年的有限时间内提出请求,时间一过,权利丧失,法律推定为当事人放弃该权利,同意继续生活。“一年”的时间不是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因此,一年不适用诉讼时

7、效的中断、中止的规定。法律规定行使的时间为一年,主要是考虑到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婚姻一旦建立,能维护的就尽量维护。法律为此赋予当事人一年的考虑时间,以确保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来确定是否维持该婚姻。1.4婚姻撤销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是一个复杂的关系,认定一个婚姻关系可以撤销必然会有复杂的法律后果。关于婚姻撤消后的效力,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为婚姻自撤销后无效,不溯及既往,撤销前婚姻有效;而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当事人不具有夫妻全力以去,

8、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使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1.4.1婚姻被撤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婚姻被撤销后,当事人在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等问题上不适用《婚姻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不是合法的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及其配偶之间不发生姻亲关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有证据证明为自己一方所有的除外。基于双方是违法结合,双方不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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