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婚姻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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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与无效婚姻有关的各种法律规范,是保证结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付诸实施的必要手段,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大多将无效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组成部分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婚姻立法长期忽视了这一制度。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增设的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长期存在的一项空白。这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规定得相当粗略,亟需进一步完善。本文结合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构想。一、无效婚姻制度的概述(一)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与发

2、展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各国法律都把婚姻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基于维护社会公益和保护婚姻当事人个人私益的理由,各国婚姻对于婚姻的有效成立均有若干成立或有效要件,欠缺法定成立或有效要件的婚姻,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即成为婚姻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论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与无效婚姻有关的各种法律规范,是保证结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付诸实施的必要手段,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大多将无效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组成部分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婚姻立法长期忽视了这一制度。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增

3、设的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长期存在的一项空白。这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规定得相当粗略,亟需进一步完善。本文结合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构想。一、无效婚姻制度的概述(一)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与发展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各国法律都把婚姻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基于维护社会公益和保护婚姻当事人个人私益的理由,各国婚姻对于婚姻的有效成立均有若干成立或有效要件,欠缺法定成立或有效要件的婚姻,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即成为婚姻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论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

4、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与无效婚姻有关的各种法律规范,是保证结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付诸实施的必要手段,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大多将无效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组成部分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婚姻立法长期忽视了这一制度。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增设的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长期存在的一项空白。这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规定得相当粗略,亟需进一步完善。本文结合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构想。一、无效婚姻制度的概述(一)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与发展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

5、是家庭的基础。各国法律都把婚姻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基于维护社会公益和保护婚姻当事人个人私益的理由,各国婚姻对于婚姻的有效成立均有若干成立或有效要件,欠缺法定成立或有效要件的婚姻,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即成为婚姻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无效婚姻起源于古代法。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将事先未订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罗马市民法对违反结婚的必备条件和婚姻禁例的,不认其为正式婚姻。依照传统的亲属法学中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无效制度兴盛于欧洲中世纪寺院法的时代。那时基督教本着教义,奉行禁止离婚主义,对于无法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只能基于一定理由,经教会宣告其

6、婚姻无效。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说,当时婚姻无效制度和别居制度一样的,是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而得到重视和应用的。近现代各国一般都有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但往往基于各自的历史传统形成自身的特点。有些国家同时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将无效婚姻制度分为两种,即绝对无效婚姻和相对无效婚姻。法国的相对无效婚姻相当于可撤销婚姻。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兼采无效婚和可撤销婚两种制度。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国以及美国的部分洲,都相继设立了这两种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也是规定了无效婚姻,又规定了可撤销婚姻。有些国家则采用无效婚姻单一制度,不设立可撤销婚姻。如俄罗斯、意

7、大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古巴、秘鲁等国以及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还有国家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融合为单一的婚姻撤销制度,如现行德国民法典只规定可撤销婚姻一种形式。在同时设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法律对导致两者产生的事由规定不尽相同。此外,一种违法行为在一国为无效婚姻,在他国可能是可撤销婚姻。我国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始于1986年3月13日《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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