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效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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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无效婚姻制度內容摘要: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耍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阳无效婚姻制度作为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婚姻的有效手段,是婚姻制度不可缺少部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满足了社会发展要求,也引起很多探讨、争论。本文试就无效婚姻的含义、无效婚姻的构成、无效婚姻处理程序、以及无效婚姻的的法律效果等加以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关键词:无效婚姻程序法律后果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牛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结合。人类社会的开始就伴有婚姻关系的存在,起初只是简单的牛理需要或是传宗接代的需求

2、,随着社会的进步,婚姻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变化,就要制订与婚姻相关的法律条文来约束,使婚姻健康的发展,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无效婚姻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新增设的一项制度,对于无效婚姻的原因、申请无效的程序和无效的后果均作了明确的规定。-、无效婚姻概述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合法牛效要件的婚姻或违反婚姻成立条件的婚姻。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必须具备法定要件,法定的结婚要件可分为两类:(一)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本身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它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种:1、结婚的必备条件,又

3、称积极耍件,是指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我国结婚的法定条件冇三:一是必须男一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2、结婚的禁止条件,我国结婚的法定禁止条件有二:一是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二)结婚的形式要件。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或方法,这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依我国《婚姻法》结婚登记是我国公民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结婚当事人双方符合结姬的实质要件,是其结合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前提,阳又具备结婚的形式耍件

4、即履行法定的结婚方式,才能成立合法婚姻。婚姻是被一定社会所确认的两性结合,男女两性结合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利程序,才是合法有效的,合法性是婚姻成立的木质要求,凡是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和程序的都是违法婚姻,无效婚姻是i种违法婚姻。无效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某一项或某儿项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在婚姻当事人之间不能产生预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従关系到社会的稳従,故而各国法律都把婚姻作为该国的重要法律制度加以确认,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干预婚姻问题,规定结婚虽然是个人的私事,但

5、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才能取得法律上的效力。二、无效婚姻的构成我国《婚姻法》笫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耒治愈的;4、耒达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B结婚登记Z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口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口恢复人身口由Z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在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木构成

6、上,采取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双轨制,这比对各种违法婚姻采一律无效、H始无效的单轨制有更人的优越性。单轨制重视对违法婚姻及当事人的制裁,会忽视对无过错方或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也不利r对子女利益的保护,冇很大的缺陷;而双轨制表明,对违法婚姻,法律应当区别对待,对那些违法性严重,有悖于公序良俗或对现行婚姻制度造成冲击的,应做白始无效处理;对那些违法较轻的,应归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因此,双轨制更利于对相关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保护。那么,婚姻无效制度为什么要选择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二元结构呢?因为修改前的婚姻法,未明文规定无效婚姻制

7、度,一些人对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人最存在,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仍然十分突出。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的时候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进而改变了以前违法婚姻解除后果等同于合法婚姻解除后果的状况,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从而维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无效婚姻的种类无效婚姻是男女两性间形成的违反法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类似夫妻关系的结合。其特点有三:一是实质上的违法性:二是外在表现的准夫妻性;三是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由此可推知,现

8、实生活中无效婚姻至少有四种。(一)当事人以欺骗、弄熄作假或与登记工作人员合谋串通等手段形成的违反结婚实质要件,但经过了形式上的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的无效婚姻。(二)仅违反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即当事人已符合结婚的各种实质要件,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就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三)既违反实质要件,又违反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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