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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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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同销售税种差异与会税差异研究 【摘要】视同收入向来是纳税申报中的难点,因为会计与税法交织在一起,而且规定比较模糊,各税种规定存在差异。本文系统分析了各税种视同销售之间的差异和判断依据,希望能够对会计实务工作者正确运用会计准则和税法有所帮助。【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一、税法与会计视同销售综述71.增值税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8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
2、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投资、利润分配、赠送等不属于视同销售,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不视为销售行为。2.所得税视同销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
3、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根据以上规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关键要看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发生了改变,另外,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法人所得税模式,视同销售的范围仅限于法人之间的货物转移,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如将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总分机构之间相互移送货物等,都不视为销售行为,不确认财务转让所得。73.会计视同销售。从严格意义上讲,会计准则只涉及收入要不要确认的问题,而不存在视同收入的确认问题
4、。但是出于分析问题的需要,这里将与收入准则相对应的收入确认问题看作“视同销售”。如此一来,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视同收入则散见于其他具体会计准则之中,包括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货币性薪酬、代销等以下逐一进行分析。(1)非货币资产交换(包括货物)。非货币资产交换包括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债务重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
5、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3)非货币性薪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确认的条件与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不同,收入准则规范的是商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它要求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
6、认,而其他会计准则所规范的收入则属于特殊业务收入,可以称之为视同收入,它要求收入必须具备商品销售所具有的商业实质(所有权在会计主体之间发生了转移),二是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利益。例如,非货币性薪酬是用公司产品换取了职工的服务。二、增值税与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对比7由于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比较宽泛,不仅包括商品销售收入,还包括劳务收入和财产转让收入,而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则只限于货物和部分劳务。虽然增值税转型之后,把固定资产全面纳入征收范围,并且允许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当中抵扣,但是至今仍然没有将固定资产转让纳入视同销售。由于所得税法采
7、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模式,因此,企业内部的商品转移不再视同销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多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等;(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但是增值税法为了
8、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却仍然要求将企业内部资产的转移视为销售,并依法征收增值税。鉴于增值税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增值税把货物分为自制和外购两大类,将自制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对外捐赠、非应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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