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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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同销售”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辨析赵金玉(东北财经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摘要】“视同销售”也就是说企业自身的货物没有用于正常的销售,而是用于企业的非销售行为。通常,“视同销售”会计是不做收入处理的,而税法在税收意义上要求纳税人“视同销售”进行纳税。本文就“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的差异进行讨论。【关键词】视同销售税收法规会计准则差异辨析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是,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视同销售,一般是指不符合收入定义,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要视为销售的商品或劳务转移行为。但在实务中,税法规定的

2、视同销货行为,有的构成会计销售,但有的不构成会计销售。一、税法中有关“视同销售”的规定(一)所得税方面的规定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困税函[2008]828号)第1条规定:企业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情形的处置

3、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3.《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2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该通知第3条规定:在确定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二)增值税方面的规定

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会计准则中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5、——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并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初始计量: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1)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转让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2)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了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涉及以存货等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照存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6、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2.非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1)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计量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2)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计量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进行。(二)应付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

7、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换出资产为存货的,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结转其成本。(四)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规定: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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