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全民健康保险法.pdf

称全民健康保险法.pdf

ID:52998846

大小:55.42 KB

页数:14页

时间:2020-04-09

称全民健康保险法.pdf_第1页
称全民健康保险法.pdf_第2页
称全民健康保险法.pdf_第3页
称全民健康保险法.pdf_第4页
称全民健康保险法.pdf_第5页
资源描述:

《称全民健康保险法.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民國94年05月18日修正)公布時間:民國83年08月09日修正時間:民國94年05月18日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4705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9條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三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5865號令修正公布第87條條文;並增訂第11-1、69-1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84)台衛字第06956號令發布本法定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162120號令修正公布第8~12、14

2、、19、24、26、30、32、36、69、88條條文;並增訂第87-1~87-3條條文4.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014910號令修正公布第8、9、11、13、14、18、19、21、22、24、25、27~29條條文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42270號令修正公布第21、27、29、32、55、87-1、87-2條條文;並增訂第22-1條條文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13970號令修正公布第30、87-1~87-3條條文;並增訂

3、第87-4、87-5條條文7.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72571號令修正公布第64、82條條文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民國94年05月18日修正)第一章總則第1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以提供醫條療保健服務,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第2本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條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第3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條第4為監理本保險業務,並提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事宜,應設全民條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4、前項委員會,由有關機關、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等代表及專家組成之;其組織規程,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第5為審議本保險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之案條件發生爭議事項,應設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前項委員會,由主管機關代表、法學、醫藥及保險專家組成之;其組織規程及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爭議案件之審議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第二章保險人、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第6本保險由主管機關設中央健康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5、條中央健康保險局之組織,以法律定之。第7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分為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條第8被保險人分為下列六類:條一第一類:(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四)雇主或自營業主。(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二第二類:(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三第三類:(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

6、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四第四類:(一)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二)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六第六類:(一)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第9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規定如

7、下:條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第10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保險為保險條對象:一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或參加本保險前四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被保險人。三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並符合前條所定被保險人眷屬資格之新生嬰兒。不符前項資格規定,而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

8、明文件,並符合第八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或前條所定眷屬資格者,自在臺居留滿四個月時起,亦得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但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被保險人資格者,不受四個月之限制。第1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條一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