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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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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三)公
2、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第四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1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
3、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四)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
4、大会审议。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第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2披露义务。第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第三章对外财务资助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第十二条对外财务资助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第十三条对外财务资助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对外提供财务资
5、助之前,认真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二)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后,及时做好对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四)认真做好有关被财务资助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五)办理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3第五章罚责第十五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
6、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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