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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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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一、定义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二、纳税人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只要缴纳了“三税”,就必须缴纳城建税。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是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三、税率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共分三档: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县、城、镇1%。特殊情况: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的纳税人,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代扣代缴的城建税;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四、计税依据城
2、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1.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2.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3.“三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4.城建税出口不退,进口不征。海关对进口产品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经总局审批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范围。2005.1.1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
3、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1.1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五、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实纳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例题】(2005年)某县城一加工企业2004年8月份因进口半成品缴纳增值税120万元,销售产品缴纳增值税280万元,本月又出租门面房收到租金40万元。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 )。A.22.56万元B.25.6万元C.28.2万元D.35.2万元【答案】A【解析】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8
4、0+40×5%)×(5%+3%)=22.56(万元)。【例题】某城市一卷烟厂委托某县城一卷烟厂加工一批雪茄烟,委托方提供原材料40000元,支付加工费5000元(不含增值税),雪茄烟消费税税率为25%,这批雪茄烟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50元。( )【答案】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40000+5000)÷(1-25%)×25%×5%=750(元)六、税收优惠(一)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二)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三)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
5、、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四)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退税与减免税都属于税收优惠,但有所差异)七、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城建税作为“三税”的附加税,随三税的征收而征收,因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与“三税”一致。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6、城建税也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附:教育费附加一、含义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二、计征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三、计征比率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四、计算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五、减免规定:同城建税【例题】某外贸公司(位于县城)2005年8月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l5万元,退还消费税30万元;进口半成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0万元,内销产品缴纳增值税200万元;本月将一块
7、闲置的土地转让,取得收入500万元,购入该土地时支付土地出让金340万元、各种税费10万元。该企业本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万元。A.21.44B.17.84C.17.36D.16.64【答案】D【解析】出口退还流转税不退还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进口不征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应交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200×(5%+3%)+(500-340)×5%×(5%+3%)=16.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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