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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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城建税的特点(一)城建税的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一种税。(二)城建税的特点:一是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两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二、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只要缴纳了“两税”就必须缴纳城建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城建税;第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进口

2、的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不缴城建税,这主要因为进口货物没有享受城市公用事业和市政设施的好处。第三,增值税、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也是城建税的扣缴义务人。三、城建税税率的选择使用 城建税采用三档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开采海洋石油的油田的税率1%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特殊情况下按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1.代征代扣城建税:代征代扣方所在地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地四、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3、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它没有独立的计税依据。作为“两税”附加的城建税,当“两税”得到减免或受到处罚时,必然会影响到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对此税法作出如下具体规定:(一)城建税计税依据只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包括非税款项。(二)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三)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的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四)减免“两税的”,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五)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进口产品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不征收

4、城建税,即城建税出口不退,进口不征。五、城建税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六、税收优惠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建税具有附加税的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相应发生减免。(一)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二)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三)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四)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城建税。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规定(一)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

5、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教育费附加进口环节不征,出口环节不退。(二)加收比例:1.一般单位和个人为:3%/2应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两税×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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