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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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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好意同乘的性质【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私家车的数量与日俱增,好意同乘的现彖变得越来越普遍,因好意同乘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屡见不鲜,并且呈逐渐复杂的趋势。然而,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却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学术界和实务界也未能达成共识。为了缓解现实需要的急迫性与理论研究的滞后性之间的孑盾,探究好意同乘行为的法律性质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关键词】好意同乘;好意施惠;侵权行为一、好意同乘的基本理论(一)好意同乘的概念准确界定好意同乘的概念是研究好意同乘的性质及法律责任认定的逻辑起点。日前学术界对好意同乘相关法律问题
2、一直争论不止与其概念的模糊性有密切联系。1.国内学者对于好意同乘概念的界定好意同乘一词虽然经常出现在我国法院的判决书中,但它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而且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好意同乘的概念也没冇明确统一的规定。关于好意同乘的概念,我国学者各抒己见。有学者认为,好意同乘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1]有学者认为,好意同乘是好意施惠的一种,是指无偿搭便车的行为。[2]有学者认为,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同意后无偿搭乘的行为。[3]以上是较为典型的三种观点,但笔者认为它们
3、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都将无偿搭乘等同于好意同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无偿搭乘行为的范围明显大于好意同乘的范围,而且第一种观点中对“他人”的概念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种观点排除了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主动邀请搭乘人乘车的行为,但相比而言是比较完善的概念。2•日本学说屮对于好意同乘概念的界定日木的汽车行业起步的比较早,好意同乘的现象比较普遍,关于好意同乘的理论研究也比较成熟。我国学者李薇在研究H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时只界定了好意同乘者的概念,[4]而对于好意同乘的概念并未做出界定。但
4、是根据作者的论述可知作者将好意同乘概括为无偿搭乘,并未考虑到支付小额费用的情形。通过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对于好意同乘的概念可以在上述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运行供用者主动邀请或经其同意后无偿搭乘的行为。(-)好意同乘的特征1.无偿性好意同乘属于无偿搭乘的一种,即机动车运行供用者只是出于好意允许搭乘人乘坐其机动车,不向其收取费用。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的现象:同乘人为了表示对好意人的感谢自愿支付小额费用。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好意同乘、小额的标准是多少仍是尚未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此问
5、题应该区分是否以营利为日的。如果好意人仅出于好意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同乘人支付了当地同类车辆正常营业价格50%以下的,应视为好意同乘。如果好意人是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同乘人支付了费用就应排除在好意同乘的范围之外。2.非营运性从上述概念可知同乘者搭乘的车辆仅限于非营运性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I韦I,好意人的私家车是最常见的私非营运性机动车。3•顺路性好意同乘俗称为“搭便车”“搭顺风车”,好意人仅为了自己的目的行驶,同乘人的目的地只是恰好与好意人的S的地一致或者其中某段路径一致而顺路搭乘。好意人应同乘人的要求专
6、程接送同乘人的不属于好意同乘,因为机动车运行的冃的只有一个,而且是为了实现同乘人的目的。(三)好意同乘的主体1・好意人好意同乘的主体有好意人和同乘人两方,笔者认为,对好意人的界定可以借鉴口本的“二元说”,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來判定。这样既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又有利于解决机动车驾缎者与所冇者不一致的情形。要具备好意人的身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该人是机动车运行供用者;第二,该人对搭乘人发出邀请或搭乘人提出请求后该人允许其搭乘。2.同乘人同乘人一般是指接受好意人的邀请或者向好意人提
7、出请求后经好意人允许而搭乘好意人车辆的人。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同乘者比较复杂,主要有好意人的亲属、朋友、同事、熟人和陌生人。一般认为好意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应排除在同乘者的范围之外。因为他们对车辆也享冇支配权,共同乘车是其行使支配权的表现。除此之外,其他人均可列同乘人的范围。二、好意同乘性质的相关学说分析冃前,在学术界对好意同乘的性质仍没有统一的定论,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合同关系说、无因管理说、好意施惠说及侵权行为说。(-)合同关系说主张该说的学者依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将搭乘人视为经过承运人同意的
8、无票搭乘的旅客,因此搭乘人与好意人之间构成客运合同关系。(-)无因管理说无因管理说认为,机动车辆的运行供用者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去运送同乘者,他仅仅是出于好意,为了同乘者的利益主动邀请或允许其搭乘。这与无因管理的特征相符合,而口好意同乘与无因管理都是出于“道德上的好意”[5],二者均无报酬请求权。(三)好意施惠说主张该学说的学者认为,“让人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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