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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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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侵权责任法》之安全保障义务【摘要】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是侵权责任法屮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解决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中的安全问题以及保障消费者与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我国《侵权责任法》笫37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但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相关方面问题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完善。【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侵权责任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中面临的法律关系H益复杂。在经营场所或公众活动场所,因经营者、组织者未能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导致消费者或活动参与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2、,安全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之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即是以该条为基础进行评析,以期进一步完善。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特点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金融等经营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照顾、保护顾客或活动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义务。”杨立新教授
3、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负有这一义务的人依照法律或约定所应遵守的一种责任,如果违反了这一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承担责任。”张新宝教授主张安全保障义务特指经营者应当负冇的安全保障义务,认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笔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进入英管理场所或活动场所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所负冇的保护义务。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类型目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因设备、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
4、的侵权行为。这是指商场、银行、宾馆、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中设施、设备,即所设置的硬件没冇达到安全保障的要求,存在缺陷或者瑕疵,造成他人损害。这些负有安保义务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的侵权行为。该方面的侵权指的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工作人员在服务管理方面存在瑕疵或者缺陷,未尽安保义务,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其行为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儿种:第一,没有提供安全的消费、活动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第二,没有坚持服务标准,造成了损害。第三,没有履行必要的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造成了损害。(三)
5、因没有履行防范和制止第三人侵权行为的义务所造成的侵权行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防范和制止第三人対消费者或莫他活动参与者的侵权行为,若在防范和制止第三人侵害方面未尽义务,造成受保护人损害的,也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定的类型。(四)违反因先前行为而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的侵权行为。具体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先前行为,因而对他人负担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这种因先前行为而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此种情形即成立不作为形式的侵权行为。三、对《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评析(-)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过于狭窄。该
6、规定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采取的是列举式模式,其在适用中对于一些列举范围之外情形是否存在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并未作明确规定,因此,显得过于狭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只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其中一种类型,此外其他应当涵盖的情形并没有涵盖在内,如主人对客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先行危险行为(过量劝酒等)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形。此外,一些需要安全保障义务制度进行利益衡平的新类型案件也必将不断出现(例如驴友之间安全保障义务),过于狭窄的定义不利于实现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较小。《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关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仅仅规
7、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口益发展变化,私人之间的交往越來越密切、频繁,如生日宴会等,如由于主人的过失,对在聚会过程中的受邀者造成人身损害等类似私人场所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未作明确规定,这无疑成为《侵权责任法》立法上的漏洞或空白。(三)归责原则不明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未做明确规定。徳国学者拉伦茨认为,归责是负担行为Z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Z损害。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立法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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