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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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摘要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本质上应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对侵权法上“相应的补充责任”应理解为将“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作为最高限额进行补充,而非对侵权第三人无力赔偿的全部余额进行补充;因安保义务人在该限额内承担补充责任,是基于其违反自身的安保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因此安保义务人不应赋予追偿权。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追偿作者简介:李文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学界对安全保障义务一直有较大争议。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就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概括的规定,但是细节方面仍然不明晰,学者们

2、的论战争辩仍如火如荼,不止不息。现本人仅就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方面的几个问题略抒愚见。我国《侵权法》第37条规定了安保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另外,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6条也对安保义务进行了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

3、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一、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概念所谓补充责任,《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中解释为“责任人在行为人自己不足以赔偿某行为所致损害时,就其不足部分承担的赔偿责任。”①这是广义上的补充责任。有学者认为,这种广义的补充责任包括代理人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而承担

4、的连带责任、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侵权法上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以及《侵权法》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等。②而侵权法上安保义务中的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三人介入直接侵权而发生的侵权损害的情况下,安保义务人对受害人所承担的补充性的赔偿责任。补充责任最初来源于大陆法系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发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并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③而实际上,我国侵权法上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同常态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有

5、一定的区别。一是在顺位的补充上,我国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是有先后求偿顺序的,即先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赔偿不足的,再由安保义务人承担责任;而常态的不正真连带责任,是没有先后求偿顺序的,受害人可以任意向侵权第三人或安保义务人要求赔偿;二是在差额的补充上,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只有在侵权第三人赔偿不足时才由安保义务人来补充。而根据常态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安保义务人要求全部赔偿;三是在追偿权上,根据我国《人保解释》,安保义务人在补充赔偿之后,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追偿。而根据常态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安保义务人无求偿权,一方履行了赔偿义务,另一方的义务随之消灭。二、我

6、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性质侵权法上补充责任的责任性质,国内学者众说纷纭、争论不休。有违约责任说、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说、经营者单独责任说、特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说、按份和连带结合说,还有新近出现的独立责任说。违约责任说的缺陷在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过弱,例如受害人的范围、赔偿范围都比较狭窄;经营者单独责任说的缺陷在于,让经营者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这是完全无视损害事实的直接原因—即损害是由第三人的侵害直接造成的,这种理解对经营者过于苛刻,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说的缺陷是,安保义务人与侵权第三人不存在共同的过错。共同侵权必须基于共同的行为或共同的故意,在

7、第三人介入的案件中,经营者只是消极的不作为,属于过失违反安保义务,而第三人则是故意或者过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与第三人不存在共同过错,所以这种情况不适用共同侵权,经营者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按份和连带结合说认为,安保义务人与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应按各自过失大小或原因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份责任),但不排除在某些情形下,安保义务人与侵害人承担连带责任。④其缺陷是,以承担按份责任为原则的话,一般情况下很难确定各自应负责的份额大小,另外该学说对受害人保护范围较小,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特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说认为,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虽然同常态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相

8、比有一些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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