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原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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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行政决定原理第一节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行政决定是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一个行政决定必须同时具备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和表示行为的存在四个要件。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行政决定?1、假冒执法人员没收路边小摊贩的财物。2、交警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3、税务局领导班子经讨论后,在会议上决定免征当地一企业的部分所得税。4、某物资公司将若干楼房出售给各单位后,又从物价局取得了收费许可证,对进入该公司院内各单位办事的车辆予以收费管理。5、某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为名,对张某非法羁押长达3

2、个月之久。一、行政权能的存在——主体要件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资格。注意:第一,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作出的决定才有可能是行政决定。第二,行政权能≠行政主体。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如行政机构)不一定是行政主体,但其所作的行为可能是行政决定,如公安派出所的行政决定由派出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判断行政权能的合理顺序:职权授权行政委托二、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权力要件享有行政权能并实际上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并不都是行政决定。还要看它是否具有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享有行政权的组织是否运用了行政权,需要在案件中具体判定。判定的关键标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3、是否受到了行政权的影响。中国华源实业总公司无锡公司诉江阴进出口商检局行政赔偿案1995年4月20日,无锡公司与加拿大某公司签订了色织弹力布的售货确认书。据此,无锡公司于同年6月1日与江阴市周庄润恒布厂(供方)签订了购销色织弹力布、标的额为人民币1059184元的合同。合同对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验收标准均明确约定:“出具商标证书,以商检为标准。”同年7月21日,布厂将生产的191箱弹力布申请江阴商检局签发检验证书。该局接受了申请,实施了检验并签发了商检结果为“符合FJ516-82标准一等品”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得到商检肯定后,无锡公司于

4、同年九月租船将上述货物外运到美国。因外商提出质量问题拒绝收货,致使这批布被迫于1996年1月8日从美国返还至无锡,存放于仓库,造成了经济损失。该公司找到生产厂家要求承担经济损失。生产厂家认为,既然商检局经商检已通过放行,经济损失与生产厂家无任何瓜葛。无锡公司遂以商检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商检局检验时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由于失实商检造成公司损失,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签的出口商品换证凭单,赔偿经济损失。案经调解,无锡中院作出行政赔偿调解书,确认:江阴商检局承担无锡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5万元。因此,原告无锡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商检行为特别是非法定

5、商检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被告商检局抗辩认为,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在设定、限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商检局接受委托进行非法定的检验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非法定商品的检验不是强制性的,而是由报验人自行决定的,从这点意义上讲,商检局与报验人地位平等,不反映商检机构单方的行政管理意志。换证凭单也未设定或限制权利义务。它仅起证明作用,若不真实,其后果仅为不被采信而已。所以,商检机构按报检人委托进行的非法定商检活动,不是商检机构的职权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而是一种民事行为。根据商检法第三条规定: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

6、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检机构的职责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规定,商检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管理。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或者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的,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商检机构是依法履行国家行政权力的执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具体行政行为

7、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分析商检局的行为主体属性、行为的国家公权性及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相一致性等方面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阐明的构成要件与法律特征。实践中较难判断的是公务员在实践中是否行使了行政权,这需要综合各种因素来判定。李某为某市邮电局的工作人员。先看案例:邮局职工李某骑车闯红灯,被交警陈某发现后,当即予以严肃批评。李某认为陈某使自己当众丢了面子,因此怀恨在心。几个

8、月后,陈父患重病,陈某将此情况告诉了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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