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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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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模式化行政决定第一节行政决定的主要模式一、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一)行政征收1、概念行政主体依职权向特定相对人征集和收缴一定人力和财力的负担性行政决定。2、特征普遍性;所有权的移转性;无偿性3、典型的行政征收:税收、兵役4、例外的行政征收有的行政征收不具有普遍性和无偿性,仅具有个别性。如土地征收。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土地的征收是对个别的征收,因此应当给予补偿。因而对土地的征收不具有普遍性和无偿性,仅具有所有权的转移,相当于行政征购。5、行政征收的法定性(1)
2、主体法定。行政征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但是,在具体的行政征收中,哪一个行政机关成为某一特定行政征收主体,则由法律予以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征收中的各种税收,除关税由海关征收外,其余的均由国家税务机关组织征收。此外,有关行政机关可以成为相应的社会发展费用的行政征收主体。(2)依据和程序法定。(3)缴纳主体法定。缴纳主体,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负有缴纳税款或其他款项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行政征用1、概念行政主体向相对人征用或征调财物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政决定。2、征收与征用的区别(1)征用只针对财物(2)征用不转移所有权(3
3、)征用是个别的、有偿的案例1995年12月,某镇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1994)第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运输营业税、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针对本镇具体情况经摸底后,向村、镇、直属单位安排征税具体工作,该镇某村委主要干部与镇派驻村干部根据镇政府的部署要求,为完成征税任务,即以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对本村拥有车辆的农户展开了车船税的缴纳工作。当对秦某农用机动三轮车征税时,秦某以其使用的机动三轮车系借用其胞弟的为由不予缴纳。为此该村主要干部与镇派驻村干部将该车强行推到村委会予以扣押。事发后,秦某将其胞弟1995年8月16日购车的发票和已向税务
4、机关缴纳车船税30元的证明交给村干部,并要求解决扣车问题未果。经反映,镇政府向村委会交待让秦某把税款缴了把车开走,因秦某不同意缴纳,致使扣车问题未能解决。为此,秦某到镇政府和市信访办反映,均未解决。1996年2月20日秦某及其胞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扣车损失2万元。镇政府以其不是征税的委托机关,且未实施扣押相对人车辆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辩称自己不是本案的被告,不予答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诉讼请求。问题:(1)根据行政征收的法定性原理分析镇政府的征税行为的合法性。(2)本案中行政赔偿的被告是谁?二、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
5、(一)行政给付1、概念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相对人予以救援和帮助的授益行政决定。2、行政给付的原则(1)帮困不助懒(2)及时给付(3)行政给付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懒汉官司案几年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下岗人员李平夫妇以生活困难为由,向塘桥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希望街道办给予社会救助。街道办给予李平一家三口每人每月205元的社会救助款。街道办因李平夫妇有工作能力,曾先后三次为他们介绍工作,其中两次是干马路清洁工,一次是当保姆,李平夫妇不去。日后,李平夫妇又去街道办询问社会救助,希望每月都能领取社会救助款,这一回,街道办没有满足他们的要求。李平夫妇为此起诉街道
6、办。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原告败诉。《上海法制报》刊登了市民政局干部朱希峰写的文章,标题是《救助并非养懒汉》。文章发表后,引起了较为强烈的社会反响。此篇文章惹恼了李平夫妇,李平夫妇携幼女将作者和《上海法制报》推上被告席,要求两被告就《懒汉》一文登报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浦东新区法院对这一名誉侵权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李平夫妇认为,《懒汉》一文有以下几处严重失实:文中称原告夫妇“从经营水产到做服装生意,夫妇俩屡屡受挫,最终停止了营业”,事实是他们夫妇从未做过服装生意,而且并非屡屡受挫。文中“街道办给予了李平一家三口650元的社会救助”失
7、实,事实上他们只领到615元而根本未领到过650元。文中“去年年底,李某两次向街道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失实,事实是他们夫妇取得615元救助款后,希望此后能按月领取救助款,而街道办没有按时发放救助款他们才提起行政诉讼,他们12月底到街道办只是询问情况,并非两次申请。《懒汉》一文作者辩解,“懒汉”并不带有“侮辱”色彩。按字面解释,懒汉是对某些“不勤快或者逃避工作、责任、义务的人”的一种概称,在“社会保障”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中,“懒汉”常常被用来泛指那些有劳动能力却不想自立而躺在政府身上要救济的人。从某种程度上讲“懒汉”属贬义词,但用在文章的标题中,只是
8、一种泛指,它并没有专门针对原告,也不存在污辱。法院认为:被告朱希峰《懒汉》一文,是根据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李平一家诉街道办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的情况而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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