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傷假及延長病假注意事項及請示單-宜蘭縣政府消防局

公傷假及延長病假注意事項及請示單-宜蘭縣政府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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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公傷假及延長病假注意事項81年03月28日府人乙字第25080號函訂頒95年07月12日府人考字第0950086826號函修正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審核公傷假及延長病假,應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由機關首長確實負責嚴格審核,不得過於寬鬆浮濫。二、各機關審查公傷假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如次:(一)申請公傷假應填具請示單(格式如附件一),將事實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形詳實填寫,人事單位及機關首長應確實負責查證。(二)公傷假必與「執行職務」有關-所稱與執行職務有關,係指因執行職務受傷、發病或在辦公處所發生意外

2、或上下班(公差)途中意外受傷而言。如係上下班(公差)途中發生車禍,其主要肇事責任應確非歸責於當事人,得由機關首長酌給公假。(三)必須「直接送醫」療治-因執行職務受傷、發病或上下班(公差)途中意外受傷,應自辦公場所(事故地點)直接送醫療治者,同意核給公假,如非直接送醫療治者,應以病假處理。惟確有特殊原因未直接送醫療治,應敘明其理由專案處理。(四)應以「住院治療」為要件-公假療傷均以「住院治療」為要件,如經住院治療後,返家繼續休養或療治者,其返家休養或療治期間,應以病假處理。惟所受傷害係屬外傷(如骨折等),經門診後遵醫囑逕行返家休養或療治,確係行動不便者,經機關首長查證屬實,雖自始未曾住

3、院得酌情給予公假。又曾因公受傷並經核給公假療傷銷假上班後,因原受傷部位後遺症,需「住院治療」得由機關首長酌情核給公假療養。(五)住院治療後,確因「行動不便」返家療養者,得酌給公傷假-因公傷住院治療者,遵醫囑返家繼續休養或療治,而仍不能銷假到公者,如經機關首長核實確係「行動不便」者得續給公假,每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惟應從嚴審核。三、申請公傷假應檢附證件規定如次:(一)報告書-當事人應提出報告書,詳實敘明事實發生時間、地點及經過情形,在辦公處所發生者,應請在場者見證,人事單位及機關首長應確實負責查證。(二)診斷證明書-為避免流於寬濫,如其任職機關或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設有公立醫院、全民健保

4、特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仍須檢具上開醫療機構之證明;如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醫療機構,則當地衛生所及全民健保特約診所出具之證明仍可採據;若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列任一醫療機構,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三)其他-於上下班(公差)途中意外受傷者,應檢附上下班(公差)位置關係圖。如係自行駕車發生車禍受傷者,應請警察機關處理,避免移動現場無法鑑定責任歸屬,影響當事人權益,並應加附警察機關之車禍鑑定證明或足資證明之文件,如經服務機關確實查證確非當事人主要肇事責任時,得由機關首長酌給公假。四、各機關審查延長病假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如次:

5、(一)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合計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期限者,應以事假、休假抵銷。(二)前項規定期限已請畢,但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延長病假期間例假日均不予扣除。核准延長病假跨越至次年,其次年應有之事、病、休假應在延長病假之前先予扣除。(三)申請延長病假應填具請示單(格式如附件二),人事單位及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詳實審核。)申請延長病假,應以患重病非短時間能治癒者為要件,其重病之認定應依據第三條(二)款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記載之病名及約需治療時間,由各機關首長依據病情確實審核。如請事、病假累積已達規定期限,

6、因患輕病再請病假者,不合核給延長病假。(五)申請延長病假,應檢具第三條(二)款規定之診斷書。給假期限應以診斷書上應診日期及醫治時間為核給假期之依據,如未註明療治期限者,得由各機關首長視其病名、病況,最長一次以三個月為限。五、各機關對於請假事實應嚴格審核,如發現請假人員有虛偽情事,應依規定以曠職論處。六、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得參照辦理。請假原因歷次請假期間12345檢附證件1報告書份2診斷證明書份3位置關係圖份4車禍鑑定證明份單位主管審核意見人事單位審核意見機關學校首長日。)延長病假日數(該員(師)上(學)年度已依法核准事假日、病假日,休假本(學)年度已請計日日。)延長病假日數(該

7、員(師)本(學)年度已依法核准事假日、病假日,休假單位主管審核意見人事單位審核意見機關學校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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