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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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機關:宜蘭縣政府工務處公布機關:宜蘭縣政府工務處公布日期:099.06.03公布字號:府秘法字第0990078318-B令異動性質:修正施行狀態: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施行日期:099.06.05主  旨:修正「宜蘭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法規名稱:宜蘭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法規內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道路平整,有效提升道路品質、交通順暢、市容觀瞻及環境清潔,特制定本自治條例。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本縣轄內自養縣道、鄉道、市區道路、產業道路及村里道路;

2、不含中央機關管理之道路。二、道路挖掘:指因施作管(纜)線(道)、人(手)孔、閥箱等之新設、拆遷、換修、擴充或其他工程,有挖掘道路或附掛橋梁設施者。三、申請人:指因施作工程有道路挖掘之必要,其工程之主管機關(構)、管線事業機關(構)或起造人。四、道路挖掘管理系統:指設置於本府之網路資訊系統,用以辦理相關道路管線管理作業。五、寬頻共同管道:指以收納固定通信網路業者、有線電視業者、行動通信業者之光纖或政府推動資訊化機關之光纖(含接續或引出之必要設施)或其他經本府核准之非光纖纜線。第四條  申請人因施作工程而有道路挖掘之必要者,應視道路之權屬,向下列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申請: 一、自養縣道、鄉

3、道、市區及村里道路:本府或指定之各鄉(鎮、市)公所。二、新闢道路:尚未移交前款管理機關之新闢道路,由該道路工程主辦機關(構)受理申請。三、特殊狀況或其他情形得由本府指定單位受理申請。前項申請道路挖掘案件應具備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二、工程計畫書。三、工程進度表。四、交通維持計畫書。五、其他經指定之文件。工程計畫書應包括以下內容。但工期未達三日或申挖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之工程者,得簡化之: 一、計畫概要:應敘明施工範圍位置圖、工期、管線類型、規格、數量。二、機具設備。三、施工方式。四、品管作業。五、預定開工、竣工日期及工程進度表。經由網路申請道路挖掘者,應以電子檔型式提供第二項規定文件。申

4、請案件經審查不合格者,管理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可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限期內未補正者,視同審查不合格。第五條  道路挖掘,除工程特殊且有連貫性者外,每次申請以一條街路為限。第六條  申請道路挖掘許可,申請人應按申請挖掘面積繳交道路挖補費及許可費,繳納完竣後由管理機關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前項之費用,申請人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道路挖補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由本府另訂之。申請人所繳交之相關費用應由本府或指定之管理機關成立道路基金,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本府另訂之。道路挖掘案件如已完成瀝青混凝土路面修復作業,申請人因臨時施工致需重新挖掘該路段者,應重新辦理申請許

5、可,並得依緊急性挖掘之程序辦理。第七條  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翌年元宵節,為禁挖期,不得進行道路挖掘。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與國家重要建設有關之工程及公共建設等計畫性新建工程並經本府核准者。二、既有管線緊急修理工程。三、道路交通號誌有關管線工程及民生接水、接電(信)、視訊網路及緊急需要,經管理機關同意且能在三日內完成者。四、挖掘總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下。五、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者。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道路管理機關得指定路線或區域,禁止或限制挖掘道路: 一、國家慶典節日。二、重大性活動期間。三、公共安全或其他交通上認有必要時。 四、已實施或預定實施多種管線同時埋設之道路。五、其他經本府指定

6、之期間。第九條  新建橋梁工程完工五年內、道路新闢、拓寬完成後三年內或翻修改善二年內不得受理申請挖掘。但屬道路交通號誌有關管線工程及民生接水、接電(信)、視訊網路及緊急需要者,不在此限。已設置共同管溝(道)或寬頻共同管道之路段,如管溝(道)可容納申請人擬埋設之管線時,管理機關不得於該路段核發挖掘許可。第二章   一般性挖掘第十條  一般性之挖掘,係指為經常性業務所需挖掘道路,包括新增用戶、老舊管線擴充淘汰及年度計畫地下化工程。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依照核定許可期限、時間、位置、面積等施工,不得擅自變更。申請人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施工或取消該挖掘計畫時,應向管理機關申請改期或撤銷;許可期限屆滿前

7、未申請者,道路挖掘許可證於屆期即失其效力。前項申請改期為提前開工、延期或中止施工,應各以一次為限。第十二條  挖掘道路施工時,涉及私有土地產權問題,應即停止挖掘,由申請人負責協調解決後再行施工。第十三條  道路挖掘前,申請人應預先蒐集有關資料,必要時應查勘地下埋設物位置及深度。挖掘時導致週邊原有道路或管線設施損壞,或因安全設施不當導致交通事故,申請人應即通知有關單位搶修或處理,除應負責所需修復費用外,並負全部之侵權行為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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