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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6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受理大專院校學生申請實習規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宜蘭縣政府受理大專院校學生暑期實習作業要點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府計綜字第1000042507號函發布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大專院校學生學以致用,提供暑期實習機會,特訂定本要點。本府暨所屬機關受理大專院校學生申請實習之業務,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二、實習單位:本府暨所屬機關。三、實習對象:縣籍大專生、宜蘭縣境內之大專院校學生,或本府專案核准者。四、實習名額:依各實習單位提出之需求,由本府統一公布實習名額。五、申請實習方式:(一)申請實習應於每年四月底前提出申請表(如附件),併附實習計畫書(敘明預定學習內容與本府業務之關係及學習目標),經由學校
2、薦送至各實習單位。為避免學生重覆申請占用名額,以一學生申請一個實習單位為原則。(二)實習單位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實習計畫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校方及學生。(三)實習單位與校方於實習前完成簽訂實習合約書,合約書內容由實習單位依業務需求自行訂定。六、管理方式:(一)實習生於實習期間,不支給任何報酬(薪資和津貼),且不享有任何福利;為自身安全,得自行辦理保險。(二)實習項目及進度由實習單位依據實習計畫書之內容,參酌安排實習課程,校方不得提出異議。(三)實習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單位之規定及差勤管理,不得有遲到早退或違反實習契約之情事;如因故必須請假者,應經實習單位主管批准。
3、請假逾實習期程五分之ㄧ,或無故未到勤累計達二日者,實習單位可隨時終止其實習資格,不予評核。(四)實習生於實習期間之住宿、交通、膳食、疾病治療、安全維3護或其他生活必需事項,均由實習生自理之。(五)實習生於實習結束前十日內,應提出五百字以上之實習報告一份,供實習單位作為評定實習成績及策進實習成效之參考。(六)實習單位依校方檢附之評分表,評定實習生之實習成績,並製作實習證明書,於實習結束後十五日內函送校方。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3附件宜蘭縣政府受理大專院校學生暑期實習申請表姓名性別□男□女請黏貼2吋大頭照出生年月日年月日年齡身份證字號就讀學校科系年級專長語
4、文能力□閩南語□英語□日語□其他:申請實習內容電腦能力□Word文書排版□Excel試算表□PowerPoint簡報□其他:學生聯絡方式地址:市內電話:行動電話:E-mail:緊急聯絡人聯絡方式姓名:關係:市內電話:行動電話:校方聯絡人聯絡方式姓名:行動電話:市內電話:E-mail:自我簡介(於200字內敍明實習目的、與實習內容相關經驗及期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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