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过劳自杀工伤规制问题策略

日本过劳自杀工伤规制问题策略

ID:43899914

大小:112.07 KB

页数:33页

时间:2019-10-16

日本过劳自杀工伤规制问题策略_第1页
日本过劳自杀工伤规制问题策略_第2页
日本过劳自杀工伤规制问题策略_第3页
日本过劳自杀工伤规制问题策略_第4页
日本过劳自杀工伤规制问题策略_第5页
资源描述:

《日本过劳自杀工伤规制问题策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日本过劳自杀工伤规制问题策略郑晓珊,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2010年,富士康将“过劳自杀”这样一个陌生的词汇带进了中国人的视野:从1月23日的“第一跳”起至11月5日,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富士康竟连续发生了14起员工跳楼事件。在媒体热切地追踪、关注之下,这14“连跳”很快成了“过劳死”、“过劳自杀”乃至“血汗工厂”的代名词,“红”遍全国。无可否认,富士康式的“连跳”根源于“工作”,尤其源于强大的业务压力:事发前每月117小时,甚至高达140小时的连续加班,①长此往复,难免会给劳动者带来巨大的身心压力,而人在长期、强烈的生理、心理负荷之下迟早会崩溃,最终造成精神疾病以

2、及源自精神疾病的自杀。一方面,无奈的是,在这震撼式的"过劳”自杀”模式背后,我们竟找不到一条得以救济劳动者正当权益的法律路径。面对一而再、再而三的“连跳”,即便遗属主张劳动者自杀前曾面临强大的业务压力,以致造成严重心理负荷,可能直接引发精神障碍及自杀后果,雇主方所要承担的也不过只是超时加班、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行政责任。遗属难以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向其求偿。工伤补偿路径又因着《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自杀”者“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之规定而“大门紧锁”。此时,劳动者所能“指望”的大抵只有每人几万元由雇主“施舍”的“人道补偿”,企业以之保守地“息事宁人”。但这种缺

3、少法律支撑的“人道补偿”,不仅范围与标准难于界定,甚至连下一“跳”是否仍能受此“恩待”都全属未知。而切实的救济到底“路在何方”?另一方面,悲哀的是,在这种以生命为代价的"警醒”背后,我们竟看不到劳、资、政三方对“过劳"现实的反思,对劳动者身心健康的体恤和对下一个悲剧的防范。2012年3月,FLA(FireLaborAssociation)受美国苹果公司委托,针对富士康的用工问题展开调查,结果令人触目惊心:在订单与利润贪婪驱动下,每月高达130小时的违法加班;强大的精神压力、无法实现的休息和娱乐、缺少沟通的管理体系、缺少社区的温馨关怀,以及遇阻的民主参与&hellip

4、;…②所有的数字都提醒着我们,劳动者的心理压力一直都在“堆积”。而劳、资、政三方却全无改进之意:“工会”的“一边倒”、③雇主的变相加压,与监管者的“麻木不仁”,都不禁使我们深深反思:这种市场机制下残忍的负外部效应到底应如何消解?下一个悲剧的防范,又身在何处?在这里,日本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路径。作为一个传承武士道精神,甚至曾以“切腹”为荣的“自杀大国”,④其与业务相关的自杀救济与防范制度需求自然甚切,发轲亦难免为先”''战后首创,经由六十余年的发展,日趋完善。就整个工伤制度史来看,它不仅是先行者,亦是引领时代者,以致英文(Karojisatsu

5、)和中文的“过劳自杀”一词都是由日文直译而来。从行政认定、行政补偿到司法矫正,再到过劳自杀的预防、控制与改善;从社会规制手段的细致量化,到制度之间的衔接、协调与融合,再到转型时期的特殊应对价值,日本法自成一体,完整而周延,其演进轨迹与发展成果对我国工伤保护立法的解释与调整皆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本文仅以救济与防范为线,借比较法之视角,审视我国背景下这块"他山之石”的可用性及其调整空间。一、日本过劳自杀工伤规制发展脉络之查考日文语境下的过劳自杀,其本义乃是由业务原因所引发之自杀,尤指因过重业务导致精神障碍病发,劳动者在病发情形下所实施的自杀行为。其中“过劳”一词,乃因延

6、续20世纪70年代以降轰轰烈烈的"过劳死”运动而得名。此后,理论上进一步将发作于身体上难堪重负的死亡(通常以心脑血管相关之基础性疾病发作为前提)划归“过劳死”范畴,只有发作于心理上不堪重负、精神崩溃之死亡(通常以精神障碍病发为前提)才属于“过劳自杀”。⑤在判断上,它并不单以业务量、工作时数来定义“过劳”,同时还将急性责任事件等所带来的心理负担一并考虑其中。其救济与预防亦针对"过劳”与“精神压力”,双管齐下、互补互足。(一)过劳自杀工伤补偿之发展战后早期,在工伤补偿领域,并没有严格区分“业务关联”与否,对于劳动者的自杀也是采用统一的“故意”原则,强调由“自由意思”导致

7、的死亡与业务之间的因果关系自然中断,⑥即在自杀的情形下,劳动者乃是根据自己的意志做出决定,并自己采取行动,对自己身体实施的伤害。此时仅适用日本《劳动者灾害保险法》12—2—2第一项之规定,工伤保险不予给付。⑦精神异常或心神丧失状态下的自杀,即便可为例外,却也受行政解释之限,被课以严格的条件。⑧从1948年《因业务上伤病疗养中之劳动者自杀判定指引》(劳动省基收1931号),到1957年基收688号附加通告、1965年劳灾保险法改正,一直到1968年基收5065号附加通告,劳动省对自杀的工伤认定均仅限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负伤或疾病而引发精神异常,且在心神丧失状态下实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