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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困惑与对策——也谈新证据在民事再审程序中的运用马贞增王莉莉'【扌商要】证据是“打官司”的根本,没有证据,当事人的诉讼就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证据,法官的裁判就如庸医没有病历信手乱开的药方。但再审程序中新证据过于宽泛的使用,实践中产生审查运用的困惑,往往以牺牲法律效果为代价来维护所谓的社会效果,再审程序启动过于随意,形成“无限再审”的怪圈。为减少再审程序的随意启动,维护法律程序的价值,在民事再审程序中对新证据的认定一定要慎重,建议针对不同种类证据采取不同认定原则,切实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关键词】再审新■证据运用困惑程序正义对策证据是案
2、件客观事实的载体,是还原案件客观事实的法律依据,更是当事人“打官司”的根本,没冇证据,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而言犹如无源Z水、无本Z木,当事人的主张无法成立;对于法官的裁判而言,犹如庸医没有病历信手乱开的药方,于纷争的解决无补无益。根据我国诉讼法关于“二审终审制”的规定,证据应当出现在一、二审程序当屮,但由于国情、当事人的素养、现行审判制度等原因,FI前我国的诉讼程序一、二审结束后,往往不能案结事了,需耍启动再审程序,以实现对已经结束但存在瑕疵的诉讼程序予以补疋、实现对因错误裁判而造成的权利了以救济。再审程序的启动现行法律规定有三种:当事人屮请再
3、市、检察院抗诉、法院以职权发现,但无论哪种启动方式,证据都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核心因素,亦即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屮规定的所谓新证据。近年来,审判监督程序从原先的监督纠错向权利救济转变,进而确立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这符合民诉法中的诉审分离原理,从而确保法院在纠纷当事人Z间的中立地位,确保纠纷当事人平等参与司法裁判过程。但再审之诉是一种非常规的权利救济程序,对其中的证据审查运用必然有更高的要求,即再市程序中的证据应用应当少一、二审程序和协调;另一方面,基于再审Z诉口身特有的诉讼价值,再审之诉屮的证据特有的复杂性和矛厉性,实践屮血临着很多困惑
4、,往往在法律层面与社会层面摇摆不定,难以定夺。下面,笔者从实践出发,就民事再审程序屮新证据的审查应用与问题作粗疏探讨。一、困惑的起源——新证据内涵与外延法律规定不统一新证据是民事再审诉讼的开始基础,也是再审诉讼得以继续进行的法律依据,更是引导再审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因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的七人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每一种证据类型都有可能成为启动再审程序的新证据。但从新证据的内涵与外延上看,我国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不统一,造成了在实践运用中的困惑。最早关于新证据的规定是民诉法第179
5、条第1款第(1)项,把“有新的证据证明,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作为五种应予再审的情形Z—予以规定,结束了我国立法长期以來烟台M小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对于新证据规定的虚无状态。但对何为再审新证据,该法在立法上并没冇详细规定。随后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2002年4月1口出台的《证据规定》,设置了以证据失权为核心的举证时限制度,并把新证据作为证据失权的例外情形,规定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属于新证据的,可以进入诉讼;不属于新证据且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就耍受到证据失权的制裁。其屮《证据规定》第44条第1款对再审新证据做出了规定,“是指原审庭审
6、结束示新发现的证据”。2007年新修订的民诉法对再审新证据没有做出进一步的界定。直到2008年12月实施《审监解释》,对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做出详细解释。其中第10条首先明确了再审新证据的三种情形:(1)原审庭审结朿前已经客观存在庭审结朿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己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捉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示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紧接着该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2008年12月
7、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v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十规定>中冇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其中第10条对如何认定新证据做出了补充修正。根据该条的规定,法院在识别是否为再审新证据时,应当考虑两个因索:—•是新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44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二是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其他期限内提交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从以上新证据的相关规定看,我国对新证据的规定更多体现了涉诉信访压力的影子,是随着社会形势发展、特别是随着各地申诉案件大量增多而发展的,立法机关“被迫无奈”想尽办法规定新证据以利于“申诉难”
8、的解决。与此同时,人量的案件因为出现新证据而再审,造成了相当的负而影响。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被严重损害,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被严重削弱,二审终审的审级制度被破坏。特别是《审监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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