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困惑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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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解、困惑与对策一、执行和解的内涵、本质特征及重要意义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丁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

2、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笫87条规定:“当事人Z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以上法律条文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执行和解制度,明确了执行和解就是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屮,双方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变更并达成I办议,经执行人员记入笔录,协议履行完毕后从而执行结案的法律制度。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休体现,既是当事人权利处分的一种行为,也是法院执行结案的一种方式。执行和解具有自身的木质特征:1

3、、执行和解只发生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和执行程序结束前进行。2、执行和解协议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受欺诈和胁迫。3、执行和解协议必须合法,它要求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4、执行和解的主体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因为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意思口治的体现,只有双方当事人才能对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进行处分,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处分权,当然不能成为执行和解的主体。5、执行和解协议与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具冇法律效力,

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而和解协议则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只能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在执行工作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1、执行和解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符合我国“和为贵”的传统理念,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具冇较好的社会效果。2、执行和解是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Z-o3、执行和解有利于减少执行成本,节约司法资源。4、执行和解可有效破解“执行难”。5、执行和解制度在民诉法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二、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困惑执行和解作为我国执行程序屮的一项重要制度,虽然已经被立法者

5、、执法者以及案件当事人所接受并在司法实践之广泛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笔者认为,当前执行和解制度在执行实务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与困惑,阻碍了执行和解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1、执行和解在执行实践屮的负面影响问题。2、法院参与执行和解的主动性问题。3、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4、申请恢复执行的主体和条件问题三、执行和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关于执行和解制度,对照I口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只是增加了“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删掉了“一方”、“对方”二词,其他并无实质性修改,修改后的条文原则性强

6、,实际操作性差,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时下亟需制定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规范和完善执行和解制度,使执行和解制度规定明确,具冇较强的可操作行,更为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执行工作实践中,要善于适用执行和解,不断完善执行和解,最人限度保障执行和解制度发挥其积极作用。1、严格限制执行和解的成就条件首先,对执行和解的主体进行严格限制。执行和解的主体可限制在近亲属、亲刖好友、赡养抚养案件、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或有其他重要关系的当事人范I韦I之内,如前所述,以上当事人存在特殊关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一方如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履行义务就易取得对方的谅解,所以双方达成的

7、执行和解协议人多是真实的、真诚的,一般能够得到履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其他的一般主体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要注意审查其真实性,•般不能轻易认可,以防当事人钻法律空子,规避执行。第二,対执行和解协议进行严格的审查。一是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和恶意和解的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如有发现,一般不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也即不予认可,以防当事人故意拖延时间,规避执行。二是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以欺诈、胁迫方式签订的和解协议,一律不记入笔录,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第三,对达成和解协议附加条件,保障和解协议的顺利履行。一是在双方达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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