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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安乐死的伦理问题姓名:李昊明学院:数学科学学院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学号:20132201048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I矢疗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死亡过程被不断的延长。人们不再把延年益寿作为生活的唯一目标,而是注重生命过程的每一个使自己轻松愉快的细节,把生命质量的好坏,放在了衡量生活水平的天平上。人类社会开始慢慢地将目光从“优生”转向“优死”,于是,安乐死这一产物渐露头角,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激烈争辩。笔者就安乐死的伦理问题提出一些粗略的见解。本文,笔者分为四部分,分别从安乐死的历史、安乐死的定义、类型和对象、安乐死的
2、伦理争议、以及总结与反思这四个方面层层递进的论述安乐死的伦理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分析。关键词:安乐死伦理争议一.安乐死的历史1.西方安乐死的发展历程在西方的原始部落,就已经出现了为减轻部落的负担而丢弃或杀死老弱病残的现象,这可认为是安乐死的萌芽时期。屮世纪时期,随着神学生命神圣论思想的广泛传播,丢弃老弱病残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由人来结束自己或他人生命被认为是对上帝权力的侵犯,安乐死的实施是被绝对禁止的。到了19世纪安乐死开始被临床应用,被认为是一种减轻死者痛苦的I矢疗措施。进入20世纪,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安乐死的发展走向了巅峰,欧
3、洲很多国家都有人倡议安乐死合法化。1976年9月30口,美国颁布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这是美国第一部成文的安乐死法。1995年5月25口,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安乐死法一一《晚期病人权利法》,其明确规定医生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结束病人的生命。此项法律从1996年7月1口起开始实施,由于反对过于强烈,在1997年3被推翻。2001年4月10口,荷兰议会上院通过安乐死法案,该法案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使得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112.我国安乐死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以后,多元文化不断入侵
4、,安乐死思想也因此流进了中国。我国最初的安乐死研究仅限于外国箸作。自1986年在陕西汉中发牛“王明成事件”后,安乐死在中国才被广泛关注。1996年,在上海举行了第一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研讨会,来自17个省市的伦理学界、医学界、法学界等近百名专家、学者参加了这次研讨会。到了21世纪,受荷兰等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影响,人们对安乐死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大。目前,在上海等一些城市患者提出要求,立下遗书,有些人正在悄悄地施行“安乐死”,实施过程是:首先由患者提出耍求,立下遗书,然后经家展同意,由医生悄悄地进行。由此可
5、见,安乐死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二、安乐死的定义、类型和对象一直以来对安乐死的定义都没有达成共识,因为安乐死涉及了诸多领域,例如法学、医学、宗教等,从不同的领域来看,安乐死的定义乂有所差异。例如:在《美国百科全书》中,安乐死的定义是:为要缓解绝症痛苦而结束生命的一种实践;在《牛津法律指南》中,安乐死的定义是:在不可救药的病危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釆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而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屮,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对于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临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
6、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安乐死应该这样来定义: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躯体和精神的极端痛苦,难以忍受,在患者或其家属的合理及迫切要求下,经过医生、权威的医学专家机构鉴定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用人为的仁慈的医学方法使患者在无痛苦状态下渡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在此应特别强调指出,安乐死是死亡过程中的一种良好状态及达到这种状态的方法,而不是死亡的原因。⑴对上述安乐死不同定义的分析,笔者给出一个个人认为更加合理的安乐死定义:即患有在现有医疗条件下无法治愈的疾病且已进入医
7、学上死亡过程的患者,在非外界因素影响下,肉体和精神上都遭受极端的痛苦,由本人提岀,并通过第三方医疗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评估,在安乐死执行机构的医疗和心理帮助下无痛苦度过死亡阶段的行为。所以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患有在现有医疗技术条件下无法治愈的疾病,己进入医学定义上死亡过程的病人,且肉体和精神上极端痛苦,自身已无法忍受。同时,安乐死可以分为积极安乐死跟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就是对已经病入膏肓、无药可救、痛不欲生的病人,用过量的麻醉药物或其他致死药物无痛苦地结朿病人的牛命。而消极安乐死则是指,对无药可治、痛不欲牛的病人,应
8、病人以及其家属的要求,停止抢救,任其自然死亡。其实,这两种性质的安乐死的最终目的都是一致的,只是实施的方式有所不同。而根据被实施安乐死病人能否明确表达其意愿,安乐死又可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两种。第一种是指由病人本人通过医嘱或口头形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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