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伦理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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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指“善终”或者“无痛苦”的死亡,在20世纪,也解释为“仁慈的杀死”,指遵照病人或家属的要求,对于身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而又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病人,使用医学手段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概念本身也是颇有争议的。一些学者认为,“安乐死”的概念是含糊的,应当用“听任死亡”、“仁慈助死”和“仁慈杀死”三个概念来替代。“听任死亡”指的是当一个人患有所有医疗处置都毫无效果的晚期疾病时,让患者在舒适、平静和尊严中自然的死亡。“仁慈助死”是指根据患者的要求,采取直接行动结束其生命,这实际上等于一种受助自杀。“仁慈杀

2、死”指的是不经患者同意,由某人采取直接的行动结束其生命。这一决定的前提是,患者的生命被认定为不再“有意义”,而且如果患者能够讲话,他也会表达出求死的愿望。在研究安乐死问题时,我们也应当注意作出两种区分:1、就安乐死的方式而言,包括了“被动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听任死亡”相当于“被动安乐死”,而“仁慈助死”和“仁慈杀死”可以理解为“主动安乐死”,1986年,美国医学会伦理司法委员会宣布,对于晚期癌症患者和植物人,医生可以根据伦理判断停止包括食物和饮水在内的“所有维持生命的医疗手段,这实际上是对被动安乐死的认可。2、就当事人的意愿而言,包括了“自

3、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自愿安乐死”或是由行为的接受者来完成,或是应行为接受者的要求来完成,而“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在没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完成的安乐死,这或是因为患者没有能力作出决定,或是因为患者的意愿无法知道。安乐死也能够在违背某人的意愿情况下完成,这也属于“非自愿安乐死”。多数安乐死的讨论拒绝接受任何形式的“非自愿安乐死”。按照上述分类,近来被媒体吵得沸沸扬扬的特丽案例从安乐死的方式来说,属于“听任死亡”或者是“被动安乐死”,而就当事人的意愿而言,则相当于“非自愿安乐死”。安乐死一直是国内外争议较多的伦理难题,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有自己的伦

4、理依据。1.支持安乐死的伦理依据(1)人类最大的愿望是生活得好,追求生命的质量。当一个病人已濒临死亡,而且不可逆转、极端痛苦,没有必要以人性或人道为理由并付出高昂代价去换取低质量的生命。安乐死帮助病人结束生命,免除临终的痛苦,符合病人的利益,也是人道之举。(2)主动结束必然要死亡的生命不仅可以免除病人死亡前的痛苦挣扎,而且减轻了家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同时,又可以避免社会卫生资源的浪费,从而可以将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能挽救的病人和人们的卫生保健上。以上体现了对病人负责和对社会负责的一致性。(3)人有生存的权利,也应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人的生命权不是单

5、纯的生存权,还应包含死亡方式的选择权。安乐死是对人死亡方式选择权的尊重,也是人类对生命权认识的升华,体现了社会和人类文明的进步。2、反对安乐死的伦理依据(1)医务人员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而实施安乐死与此职责相冲突,并且还可能被出于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所利用而将安乐死作为变相杀人的手段。(2)人有生存的权利,只有法律部门才能量罪结束人的生命,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利,而安乐死与此相悖。(3)如果实施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使医务人员放弃探索“不治之症”的责任,而不利于医学科学的进步。同时,安乐死也有可能错过三个机会:病人病情自然改善的

6、机会;继续救治可望恢复的机会;有可能发现某种新技术新方法使该病得到治愈的机会。安乐死争论的伦理分析:在支持安乐死一方的理由中,认为安乐死可以减轻家庭的经济、心理负担以及节约社会卫生资源,即利于家庭、利于社会,这仅是实施安乐死的客观效果,并不能作为实施安乐死的动机或直接目的。因此,这种利他主义的论证,不能作为安乐死辩护的依据。否则,就会使临终病人感到活着成为别人的包袱,从而对他们形成一种潜在的压力,使之为家庭、社会而非发自内心的要求安乐死。实施安乐死的基本出发点应该是基于临终病人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免除难以忍受的痛苦,达到无痛苦、尊严的离开人间。同时,

7、也体现了对临终病人自主权——选择死亡方式权利的尊重,当然也不能将这种权利泛化,而应严格把握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但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人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特别是没有选择安乐死的规定,因此在未立法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主动安乐死)仍属于违法行为。  在反对安乐死一方的理由中,一是实施安乐死没有法律依据,只有法律部门才能量罪结束人的生命,这固然是事实。正因为如此,要呼吁安乐死立法而填补法律的空白,因而这并不能作为反对安乐死的伦理依据。二是实施安乐与医务人员的职责相冲突,按照传统的医学的目的——延长人的寿命和阻止死亡,那么医务人员只

8、有延长病人寿命的义务,而没有“促死”的权利,这种观点也许是有道理的。但是,人的个体死亡是自然规律,是难以阻止的,那么当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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