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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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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代码:10276学号:151090385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硕士学位论文MASTER‛STHESIS论文题目:反垄断法宽恕制度主体资格问题研究姓名王汝皓学科、专业国际法研究方向国际私法指导教师刘宁元教授论文提交日期2018年4月15日1反垄断法宽恕制度主体资格问题研究(摘要)专业:国际法研究方向:国际私法作者姓名:王汝皓指导教师:刘宁元教授繁荣的市场环境离不开良好的竞争秩序,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驱动力。然而,与竞争伴生的各种反竞争行为却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
2、秩序。协议垄断,又称卡特尔,是指同业经营者达成的限制竞争的联合,被普遍认为是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危害最大的限制竞争行为,自十九世纪末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美国《谢尔曼法》---肇始以来,世界各国纷纷立法严厉打击协议垄断行为,我国亦于2008年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尽管各国对协议垄断行为采取了严厉禁止的举措,但是协议垄断的问题并未因此而得到较好的解决。经营者出于追求协议垄断行为带来的超额利益的目的,为了躲避执法机构的严厉打击,其协议行为愈发隐蔽,规避方式日趋灵活多样,尤其是随着经济全
3、球化的发展,协议垄断行为更多的发生在跨国公司之间,其影响波及范围更广,对消费者权益损害更大,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也比过去的协议垄断行为更为严重。受限于协议垄断行为的高隐蔽性和跨国性,执法机构很难知悉是否1有协议垄断行为的存在,并通过主动调查的手段获得有力的证据证明协议垄断行为存在。在长期地反垄断探索与实践中,欧美的反垄断执法者意识到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有效解决数量众多且方式隐蔽的协议垄断行为,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总额日益增大,协议垄断行为发生也愈发频繁,执法者们需要借助来自协议垄断行为参与者的“反水”,以提高其惩治协
4、议垄断行为的效率。基于以上考量,美国司法部于1978年率先采取宽恕制度,以从宽处理告发者的违法行为为诱饵,鼓励协议垄断行为的参与者与反垄断机构合作以获得协议垄断行为的有关信息与证据,从而实现提高打击协议垄断行为的效率、有效震慑潜在协议垄断行为的目的。由于主体资格不够明确等问题,导致该制度实施效果较差。为了改善宽恕制度的适用效果,美国分别于1993年、1994年通过《企业宽恕制度》、《个人宽恕制度》以改进该制度。改进后的宽恕制度迸发出强大的活力,使得美国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借鉴。我国亦于20
5、08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宽恕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宽恕制度的适用在美欧许多国家和经济体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自1993年《企业宽恕制度》、1994年《个人宽恕制度》颁布以来,美国年均报告的协议垄断案件超出以往20倍。在我国,国家工商总局及其地方机构负责协议垄断案件的查处工作。自2008年《反垄断法》施行以来,截至2017年底,我国工商系统合计查处协议垄断案件仅仅只有26件,由于保密制度的存在,我们无从得知哪些企业申请适用了宽恕制度,但是从查处协议垄断案件的数量来看,其数量之少,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经济体差距之大,
6、与我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严重2不符。以上事实表明在我国目前宽恕制度没有得到有效实施。这与我国宽恕制度相关规定不完善、宽恕制度适用效率低不无关系。如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地借鉴其他国家、经济体经验,有效地适用宽恕制度,提高协议垄断案件查处数量,是一道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在宽恕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中,如何明确界定宽恕制度的主体资格显得尤为重要。过于严苛的主体资格,会导致有资格告发者数量少,通过宽恕制度被查处的协议垄断行为数量小,执法者如意图查处其他大量未经宽恕制度被披露的协议垄断行为,则需增加主动执法成本,且收效未必显著,这与宽恕制度
7、的最初目的背道而驰;过于宽泛的主体资格,则可能导致宽恕制度被滥用。由于违法成本过低,经营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参与协议垄断行为,这显然也是背离宽恕制度抑制协议垄断行为的目的。尤其是我国当前关于宽恕制度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不完善、具体规定较落后、整体框架有缺陷的状况下,确有必要明确宽恕制度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以形成一个逻辑自洽、施行有效的宽恕制度适用体系。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和经济体的宽恕制度主体资格相关规定的介绍分析,我国宽恕制度主体资格相关规定在三个问题方面与其他国家、经济体有较大分别,具体可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宽恕制度消极适用主
8、体资格的标准采纳“领导者、组织者”标准还是“胁迫者”标准;第二,个人是否用当作为宽恕制度的主体;第三,行业协会是否应当作为宽恕制度的主体。本文亦将以前述三个问题为线索,以宽恕制度及其主体资格的概念为起点,以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经济体的宽恕制度主体资格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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