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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静等诉黄德志等因确权纠纷案案例分析广州中院精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罗静等诉黄德志等因确权纠纷案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33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德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影。原审第三人:黄健基。原审原告起诉1、罗静的代理人罗立教与黄德志于2009年6月15日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黄德志将其名下所有的粤A006F0号丰田轿车以6.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罗立教。2、协议签订后,罗静向黄德志支付了购车款。黄德志将车辆及相关的证件交付给罗静。由于黄德志的原因,车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3、2009年9月10日
2、,罗静到车管所申请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行驶证等证件交到车管所,黄德志等通知。次日,该车辆被海珠区法院查封扣押。由于该车在法院查封前已出售给罗静并交付使用,且在办理过户手续,故请求确认该车归罗静所有。被告答辩黄德志、梁影原审没有提交答辩意见。第三人原审述称,我方不同意罗静要求确认车辆的所有权,1、罗静的要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所有权以公示登记为准,现该车辆仍登记在黄德志名下,因此应为黄德志所有。。原审被告答辩2、其次,罗静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无法证实其购买并且交付使用的车辆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1、
3、罗静提交的车辆转让协议书,签订的买车方并不是罗静,车款6.8万元明显过低。根据(2010)海执异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查明的事实(详见第4页倒数第5行),罗静在第一次法院的询问中,表示没有付款的相关收据,而且称是一次性付款。之后罗静又提供了5万元、1.8万元的收据,与罗静在第一次向法院的陈述相矛盾。罗静没有其他的付款证明相佐证,收据有可能是罗静事后找黄德志、梁影倒签的。另罗静提供的二手车交易发票金额仅为1万元,与购车金额相矛盾。说明罗静、黄德志是恶意串通,因此不存在罗静购买车辆及实际交付使用的事实。以邹光亮名义购买
4、的保险单,经执行听证,并不是车辆所有人才可以购买车辆保险的,其他任何人均可以购买。罗静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车辆归其所有,请求法庭依法驳回罗静的诉讼请求原告证据1、黄德志与罗立教于2009年6月15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2、《保险业务专用发票》。该发票载明付款人为邹光亮,承保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牌号码粤A-006F0。3、开票日期为2009年6月22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4、“收据”二张。经手人和填票人均为黄德志。2009年6月15日的收据载明收到罗立教购粤A006F0车款500
5、00元。同年9月10日的收据载明收到罗立教购车余款18000元。5、2009年9月10日广州建衡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1张。发票载明买方为罗静,卖方为黄德志,车牌照号粤A006F0,车价合计10000元。6、纳税人为黄德志的车辆购置完税证明原告证据7、证明一份。阳春市河口镇石河村民委员会证明罗立教与罗静是兄妹关系,阳春市公安局河口派出所证明情况属实。8、罗静与罗立教签写的证明,证明由罗静委托罗立教买车的事实。9、邹光亮与罗静结婚证一张。10、陈田湛隆汽配市场停车卡一张及证明一张。证明卡
6、号0570,车牌粤A006F0使用人邹光亮,该车在2009年7月中旬到9月11日在湛隆北区停车场停放。确认事实1、原审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海民二初字第1438号,判决黄德志、梁影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第三人清还借款60万元,并从2007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167%支付利息。在诉讼过程中,原审法院经第三人的申请,查封扣押了黄德志名下的粤A006F0号丰田轿车一辆。罗静以其是上述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由向原审法院提出查封异议。2009年12月1日,罗静向原审法院陈述其在2009年6月15
7、日一次性将上述车辆的购车款6.8万元交付给黄德志,但无法提交收据。次日,罗静又向原审法院陈述其之前陈述有误,应是在2009年6月15日交付了5万元,在2009年9月10日交付1.8万元,但没有签收。原审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以口头裁定的方式驳回了罗静的申请。确认事实2、判决生效后,黄德志、梁影未能向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遂第三人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罗静再次以其是上述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原审法院将上述车辆发还给罗静。原审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海执异字第28号民
8、事裁定书,以罗静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为由,驳回罗静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罗静遂于2010年8月2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上述车辆归罗静所有。3、另查,上述丰田小轿车的车辆型号为TV7250ROYAL''''''''车辆登记日期为2006年10月16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0年10月31日。原审法院委托广州衡鼎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现值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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