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市中院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市中院

ID:36963070

大小:18.15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5-03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市中院_第1页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市中院_第2页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市中院_第3页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市中院_第4页
资源描述: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市中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昆民四初字第248号原告谢桂英(个体工商户,字号系昆明市官渡区南坝小街租赁站),女,汉族,生于1940年12月28日,住昆明市西山区前卫镇马洒营村177号。委托代理人董明,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春福,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日。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汤池镇草甸村委会前所村404号附1号。身份证号530125197608011516。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呈贡县龙街乡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郭龙,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舒,云南呈祥律师事

2、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谢桂英(系字号昆明市官渡区南坝小街租赁站业主)与被告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6年12月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明、张春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5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下属的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工程处签订了《租赁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承租钢模、钢管、角模、扣件等物资,并约定一月一结一付。原告依约提供了租赁物,被告却长期拖欠租金。除了支付过10万元押金

3、、26万元租金外,截止起诉日被告尚欠原告租赁物钢模914.28 M2,角模6087.6M,钢管(大)扣件14339个未归还,并且尚欠原告租金人民币756022.80元(以下皆为人民币),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终止双方的《租赁合同》,限期归还尚由被告保管使用的租赁物,如由于被告的原因返还租赁物不能,则折价补偿原告367005.40元;同时按照每日673.27元的标准支付自2006年9月26日起至实际归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2、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截止2006年9月25日的租金756022.80元,以及该款的滞纳

4、金113403.42元(以756022.80元的15%计算)。被告答辩称,对原告起诉所主张基本的事实无异议:1、认可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工程处为其下属内设机构;2、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租赁物钢模914.28 M2,角模6087.6M,钢管(大)扣件14339个;3、确认尚欠原告截至2006年9月25日的租金756022.80元;4、确认原告对尚在被告处的租赁物以每日673.27元的标准计算租金,时间从2006年9月26日起至返还租赁物之日止;5、对原告诉讼的主体资格无异议;6、确认支付过10万元押金、26万元租金;7、尚欠原告

5、的租赁物仍然在被告处保管使用,没有毁损灭失的情况。但认为:1、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被告所承建的项目因建设方的原因,已经停止了一段时间,目前仍处于停工状态,导致被告未能按约支付租金,但该问题政府正在协调解决中很快将重新开工,要求继续履行该合同,在此期间内被告将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2、不同意原告对尚未返还的租赁物折价的计算方法。因为这些租赁物仍在被告处保管使用,而原告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租赁物灭失后应补偿的价款进行的折算。3、不同意原告诉求第二项中主张的滞纳金的计算方法。首先原告收取租金又主张收取滞纳金的行为属于双重收费,加重了

6、被告方的责任,不应支付。即便存在要支付滞纳金的前提,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过分高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予以调减;4、对已经支付的10万元押金,主张抵扣所欠租金。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当事人对以下问题无争议:原告谢桂英系昆明市官渡区小街租赁站业主,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工程处为被告下属内设机构,双方于2005年6月29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了租赁物,被告支付了10万元押金以及26万元租金。被告至今尚欠原告

7、截至2006年9月25日的租金756022.80元以及尚欠原告租赁物钢模914.28 M2,角模6087.6M,钢管(大)扣件14339个。本院确认,上述无争议事实为本案事实。对原告提交证明上述事实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租料单》共计22页、《租金清单》共计5页、《租用周转辅材清单》予以收录。综合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是否应解除合同?2、被告对未及时支付租金是否应承担滞纳金以及按何种标准承担?针对本院归纳的上述争议,原告认为:1、《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如出现异常情况,甲方(原告

8、)有权收回租出的一切租赁物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被告)承担”。该条款属于双方对解除合同的约定。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由于被告长期不支付租金,已属根本违约,因此原告的请求也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2、由于被告不按约定支付租金,对此应承担迟延履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